一、中国地图省份分布图空白简称
吉林省,简称“吉”,辽宁省,简称“辽”,河北省,简称“冀”,甘肃省,简称“甘”,青海省,简称“青”,陕西省,简称“陕”,河南省,简称“豫”,山东省,简称“鲁”,山西省,简称“晋”,安徽省,简称“皖”,湖北省,简称“鄂”,湖南省,简称“湘”江苏省,简称“苏”,四川省,简称“川”,贵州省,简称“黔”,云南省,简称“滇”,浙江省,简称“浙”,江西省,简称“赣”,广东省,简称“粤”,福建省,简称“闽”,台湾省,简称“台”,海南省,简称“琼”,香港(港),澳门(澳) 。
二、中国省级地图
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指中国的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有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中国地图,是指着重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及疆域内各类地理要素的分布的地图。
扩展资料
按照地图的一般分类方法,中国地图分为政区地图、地形图、自然地理地图、人文地理地图、卫星影像地图等类型。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中国地图的图面范围、国界线、重要岛屿的绘制等有着严格的规定。不仅是正式出版的地图作品,就连普通人制作和传播(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的中国地图也应该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以保持中国疆域领土的完整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地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省级行政单位
三、中国各省轮廓黑白图
中国各省轮廓总地图如下:
各省地图:举例:
北京市:
上海市:
辽宁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广东省: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南省:
海南省:
四川省:
甘肃省:
台湾省: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扩展资料:
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四、中国省份空白地图
截至2004年底,中国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
1. 华北地区 : 北京市(京)、天津市(津)、河北省(冀)、山西省(晋)、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2. 东北地区 : 辽宁省(辽)、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
3. 华东地区 : 上海市(沪)、江苏省(苏)、浙江省(浙)、安徽省(皖)、
江西省(赣)、福建省(闽)、山东省(鲁)、台湾省(台)
4. 华中地区 : 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
5.华南地区 : 广东省(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海南省(琼)、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6. 西南地区 ; 重庆市(渝或巴)、四川省(川或蜀)、云南省(云或滇)、西藏自治区(藏)、贵州省(贵或黔)
7.西北地区 : 陕西省(陕或秦)、甘肃省(甘或陇)、青海省(青)、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8 两个特别行政区 : 香港、澳门
五、中国省级行政区地图 黑白 空图
中国行政区划图:
中国有中23个省(含台湾),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