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第三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第五条 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第六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第七条 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第八条 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货物在发送前如发生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时,货物保价费不再退还托运人。

货物保价费发生补退款时,补款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退款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见《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财收-16)进行补退。第九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第十条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第十三条 对属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时止: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为10天;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为20天;5万元及以上的为30天。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货物保价费率表

 二、货物保价费率浮动审批表

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普通记录继运到站,并及时拍发电报向有关站查询,全列车运输票据丢失时,还应于当日上报主管铁路局。被查询站接电后,均应于48小时内电复或继续查询。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

不施封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联”字样。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封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的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其他国际联运货车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间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交接的时间、地点由铁路局指定,涉及两个铁路局的由有关铁路局商定。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到达列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过规定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负责人(无值班负责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站车交接中发现问题车长拒绝出具证明时,车站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拍发电报,主送责任列车段抄知主管铁路局。

第四十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l规定办理。

第三节 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与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交接检查的工作。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简称货检站),由车站组织人员进行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车站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列车无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仅凭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有关记载检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对站名、号码。货物列车有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交接时只核对站名,不核对号码。

第四十四条 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条 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的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行封票签字交接。列车运行中在车站更换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查封固状态,并负责传递。机车乘务人员负责将票据完整地传递至列车终到站、甩挂作业站,并与车站办理票据签字交接,没有车站签字不得退勤,发生票据丢失,追查当事人责任;途中临时甩挂车作业时,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普通记录重新封固。

车站与机车乘务员应在商定的地点进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规定办理。

第四节 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 。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五节 交接电报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第六节 货物换装整理

第四十九条 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撒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铁路局指定站)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未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编组、区段站对扣留的换装整理货车,应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铁路局,同时通知有关铁路局。

货物换装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车站购置,以成本列支并保证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条 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路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路局)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的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需要向责任单位清算的换装费,由换装站将记录连同有关费用的单据,按月汇总报主管铁路局,在发生换装的次月内向责任铁路局(或责任单位)清算,但每一责任路局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 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节 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检站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货检人员技术、业务素质;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作业标准;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联、互控、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好有关台账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货检站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处理交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货 场 管 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除铁路运输主业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铁路承运人资格和名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

为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运送货物,货场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货场应由主业实行生产和经营的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对外一体化经营,对内一体化考核,发挥货场整体经营的基本功能,积极开展货运营销,不断增强铁路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第五十四条 车站要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新设备管理货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货场要努力创优,不断改进装备设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经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洁、畅通;做到:服务文明化,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不断提高运输集装化和装卸机械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货场内应建立适应货主办理运输手续的作业流程,加强各环节间内部衔接,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收取费用、一张支票结算。开办货运信息服务项目,利用电话、电传、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为货主提供进货、到货、运费等信息咨询。零星小件货物实行就地检斤、就地收货、就地承运。

第五十六条 车站应根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分发挥货场的作业能力;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货场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货区内严禁吸烟。

未经铁路局批准,货场内不允许其他单位设点办公。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的“五统一”管理。凡未与铁路签订合同的,不准在货场内进行装卸作业。需用机械装卸至汽、马车或船舶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的铁路装卸机械作业。货场允许托运人、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物。铁路局规定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的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

第五十八条 货场应对经营、安全、技术业务、设备、消防、收入、专用线等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货场内的管理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货装职工守则》(附件二)。

第二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货场应建立货装分工负责制,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查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查制,保价运输管理制,施封锁请领、发放、使用、保管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三节 货运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货运设备包括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堆货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的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建立设备台账,逐项登记入册。遇有变更及时修正,上报备案。

第六十一条 车站要充分利用货运设备,发挥设备的效能。凡属货场范围的土地、设备,未经铁路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铁路货场建设,配置质量良好的仓库、雨棚、装卸机具和装卸场地,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为招揽货源、服务货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十二条 车站应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货运、装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车站(车务段)应有专人负责货场内电子计算机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货场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的性能、构造,能够排除计算机常见故障。

第四节 货运技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货运技术管理工作,在货运量较大的以及经常办理超长、超限、集重、危险、鲜活、军运、国际联运货物的车站货场内,应配备货运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货运技术室,实行技术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车站货运技术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负责车站货运技术工作,掌握车站货运技术情况,并对货运技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查定货运设备能力和作业能力,编制货场改建和扩建计划;编制货运作业程序和质量标准;研究改进货物运输条件,改善货物包装,签订试运协议和专用线运输协议;组织货运技术革新,推进现代化管理;编制货运技术业务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部有关规定制定超限、长大货物、危险货物和鲜活货物的装载运输方案以及其他货物的定型装载方案。

第五节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 为顺利执行日常货运作业计划,正确组织货物运输,落实各项货运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明确和协调货场内各种工作关系,车站(车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车站货运管理细则》。铁路局直管站、段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站货场概况

1. 货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作业性质,设计能力,实际运量(标明年度),大宗货物品类。

2.各种货运设备、装卸机具、消防设施的数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货场、专用线等平面图)。

3.货区和货位的数量、面积、分布及分工。

二、货运、装卸组织管理系统

1.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及货装职责分工。

2.人员配备及分工。

三、货运工作计划管理

1.货运需求的受理制度,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计划的编制办法。

2.装卸车方案和日班计划的编制、审核与执行。

四、各项基本作业制度

五、货场内各种单项管理办法

单项办法包括:安全、防火、设备、规章、文电、业务教育、计算机、篷布、军运、票据、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货车洗刷除污、专用线、竞赛奖励,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明确的办法。

六、岗位责任制

七、各项作业基本程序、内容和质量标准

八、检查及考核办法

九、附件

第五章 货运监察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风建设,保证货运安全,总公司和铁路局均应建立货运监察制度,配备监察人员,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做好监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货运监察人员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路风建设、安全管理、运杂费管理、执行规章等方面的货运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监督检查。

货运监察人员有权查阅有关部门和站段的案卷、记录、表报、票据及有关业务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参加或召集调查、分析会议。对危及行车安全和货运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有权当场制止或纠正,并通知有关铁路局。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成监察记录(格式七)交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货运监察人员应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严于律己、秉公办事的干部担任。

总公司的货运监察人员,由总公司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总公司备案。

总公司的货运监察证(格式八)由总公司核发,铁路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总公司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七十条 货运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有监察证。携带本人公用乘车证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可在乘务员公寓住宿,准予使用铁路电话、电报。

各铁路局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局货运监察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货车超载被扣货物怎么处理

只要是合法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转运。但车主应在交警督导下在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超载应该怎么处罚?

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理措施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对其进行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扣三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扣六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第三条 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四条 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第五条 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