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费晚交一年违约金如何收
【法律分析】:1、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2、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二、暖气费滞纳金收费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2、晚交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
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
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暖气逾期未报停,不想交取暖费,怎么办?
不交暖气费需要提前报停的,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扩展资料:
供热公司的收费理由
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原因在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你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它包括燃料费(煤炭或柴油的费用,约占52.91%,约合14.81元)。
水电费(热能载体的水和动力电的费用,约占7.49%);固定资产折旧费(锅炉及管线设备的折旧费用,约占21.88%);人工费 (锅炉工及管线设备维修工的费用,约占6.01%);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约占11.71%)。
其中有些费用是固定 不变的,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发生,停供就使这部分成本白白消耗了,所以供热单位需要在住户停供时收这部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基础热费
取暖费一直没交,有滞纳金么?
360问答
天津市取暖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取暖滞纳金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滞纳金如何开票是否上交国家
king3015 LV10
2019-04-20
满意答案
Q597411655
LV12
推荐于2017-11-25
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
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
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近日,一家收取滞纳金的供热企业被热用户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终供热企业退还了收取的滞纳金。
市民张女士系我市某工厂职工,住在西岗区黄河社区。2004年单位效益不好,未替张女士交纳供暖费,张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9月份,张女士家里经过供暖分户改造,某供热公司通知张女士,补缴2004年欠缴的供暖费,并交纳滞纳金1163.10元,否则公司不再收取2015年的供暖费,并停止向张女士家供热。
张女士想,2004年确实拖欠供热公司的供暖费,但这个费用应当由自己单位交纳,现在已经过了十年多了,账算在自己身上不公平。考虑到供暖分户,如果不交去年冬天全家都得挨冻,老伴身体不好,这供暖费不交还真不行。没办法,张女士补缴了2004年自己单位拖欠某供热公司的供暖费,同时还承担了滞纳金1163.10元。
虽然交了滞纳金,但张女士一直对供暖企业有无权力收取这笔钱心存疑虑。今年8月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她将某供热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供热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0元。主审法官接到张女士的起诉后,主动找到某供热公司。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某供热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女士是去年9月17日补缴了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这是她的自愿行为。对于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考虑到张女士老两口年龄大了,并且法官亲自到公司调解,某供热公司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近日,在法院调解下,某供热公司退还了张女士的滞纳金1163.10元,张女士从法院撤回对某供热公司的起诉。
前两任房主拖欠暖气费怎么处理?
继续与原房主联系,找物业公司要以前房主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最好与原房主、物业公司,三方协商一下。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原房主,实际隐瞒了过户当中的欠款没有缴清,应该付缴清的责任,当然当事人要收集好证据,已交接过户时点为依据,或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
法律分析
如果前房主没有经济能力或者拒不应诉,会增加新房主的追偿成本,旷日持久加可能的执行无果;如果前房主抗辩,其本来有时效利益,或者当初因为暖气不热才未缴纳供热费用,存在拒绝的合理事由,可能导致法庭在认定时犹豫不决,一般都是前房主拒不缴纳采暖费,也不配合新房主解决问题,新房主才会不得不选择代偿及追偿这条路,即便前房主以此理由抗辩,法庭一般也不会支持。
根据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原则,对于邮政、电信、自来水、供热等事业居于独占的地位,一般大众事实上依赖此等民生需要的供应,此时供热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客户或用户供用的请求。也就是说,新房主只要拿着房本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就有权利要求供热公司为其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并且不承担前房主拖欠费用的责任,供热公司若拒绝,可起诉解决。因为合同法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只能向相对方主张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法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暖气费逾期滞纳违约金从什么时候算起
1、法律对滞纳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即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2、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暖气费滞纳金收费标准
1、滞纳金=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税款乘滞纳天数乘0.05%。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2、晚交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
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
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
以上就是暖气费滞纳金怎么收取的相关内容,对于市民们的不自觉行为,政府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惩罚,若还是以包容的方式让他们拖欠,那只会让问题越来越大,所以相应的机构收取暖气费滞纳金是合法的行为,并且收取的金额应该不超过应该缴纳的暖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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