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催收怎么投诉?

恶意催收可以投诉到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可以在黑猫平台等专业接管投诉的平台去投诉,相关投诉内容会转发至欠款机构,总对总进行回复。

为什么你的通讯录里的亲戚朋友也会接到催收电话

明明与网贷借款并无关联,为什么“熟人”会收到催收通知呢?

“您需要提供紧急联系人信息或手机通讯录,同时,您授权我们,在借款人失联、逾期等紧急情况时,向您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短信提醒、电话联系。”

“平台可以使用用户提交或授权而获取的信息进行逾期账务提醒或催收等服务,如因此给用户造成不利影响,平台不承担责任”

一些网贷APP在注册时便将要求授权读取通讯录、可向无关的“熟人”催收写在用户协议中,若用户点击“不同意”,网贷APP则“无法为您提供服务”。

某网贷平台客服人员证实,使用借款业务必须经过授权环节,如果正常还款则不会对借款人及联系人造成影响,而一旦借款逾期未还,平台则有可能对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进行催收,以促使借款人尽快还款。

《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

对此,有明文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除了需要经过被收集者同意外,还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规定,金融机构为了在借贷人逾期不还款时进行催款,可以要求用户手动输入两位紧急联系人信息,而不应强制读取用户的通讯录。网贷APP不得因用户拒绝授权收集无关或过度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公约早已对向无关第三方催收债务的行为做出了约束。如《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规定,债务催收不得骚扰无关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

借款人向网贷平台借款,与平台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因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产生的纠纷,应当由网贷平台和借款人协商解决,而不应该牵涉到与之无关的第三方。若无关的“熟人”频繁收到催收短信或电话,可保留有关证据,如催收短信截图、催收电话录音,必要时向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投诉举报。

除金融从业机构外,外包催收公司也应被纳入行业自律的范围之中。行业应通过责令整改、警示约谈、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约束违规催收行为。

二、哪里可以投诉信用卡催收

催收过程中催收公司或者银行有违规的行为,可以打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第四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

第五十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信用卡逾期时间长了被暴力催收可以投诉?(有谁被信用卡逾期上门催收过)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当设置为零。

第五十一条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四条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五条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九条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七十一条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三、信用卡逾期第三方催收上门合法吗?遇到这几种情况可报警

;     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会将催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上门催收。而第三方催收上门是以让持卡人还款为目的,在催收过程中可能会采用暴力、威胁等不当催收行为,不得不让人质疑这种催收的合法性。下面就一起来分析下。

信用卡逾期第三方催收上门合法吗?

      信用卡逾期后,银行是有权向持卡人追讨债务,但是生活中有不少老赖对银行催收直接无视,银行为了节省起诉的成本,会将催收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催收,这是一种合法的授权代理关系。

      而第三方催收上门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那么也算是合法催收了。不过,国内债务催收行业鱼龙混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不规范的债务催收,碰到这几种情况很明显就不合法了:

      1、催收对持卡人的亲人家属进行催收是不合法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催收仅能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2、催收未经允许进入持卡人家中,惊吓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引发骚动。

      3、催收上门对欠债人殴打、故意伤害等行为,或者讨债的时候使用非法拘禁、绑架、泼油漆、敲诈勒索等方式。

      以上即是“信用卡逾期第三方催收上门合法吗”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逾期后第三方催收出现违法催收,催收一定要保留好录音、视频等凭证,报警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信用卡逾期半年,第三方开始催收,上门骚扰,威胁,怎么应对?

我国的银行信用卡业务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之后,开始大力放水,虽然信用卡业务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不良的余额与比例也越来越大,截止2018年2季度末,我国逾期超过半年的信用卡业务金额已经超过756.67亿元,面对越来越多的金额,银行自有的人手不足,所以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催收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不过虽然在委托之前,银行一般会有要求不得暴力催收,但是现实中第三方机构为了快速回款(第三方的收入与回款的金额挂钩,按照比例计提),一般都会采用谩骂、侮辱、威胁、爆通讯录,甚至上门骚扰或者上欠款者的单位闹事。对于这种行为,用户可以直接报警或者向当地的银保监局进行投诉,因为信用卡逾期,虽然银行(或其委托机构)有权进行催收,但是该催收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第2号令《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所有银行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商业银行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有出现上述的违规行为,那么用户可以直接向银监会进行投诉,如果对于欠款者造成了人身伤害,还可以向公安机构进行报案处置。

其实大部分催收机构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规的,但是由于很多人对于这些条规并不知道,所以在催收机构的暴力威胁之下往往就妥协了,特别是涉及到家人的时候或者威胁要上单位闹事的时候。面对暴力催收,大家一定不能退缩,其实催收机构自己也很虚,典型的纸老虎,欺软怕硬,你越妥协他们越得寸进尺,你越强硬,他们就越退步。

当然,无论如何,逾期始终是不好的行为,理亏一方也在我们自己,所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尽快的归还欠款为好。而对于上门催收好好接待就行,银行外包催收不敢做出格的事的,你要是举报催收,银行会取消和这家外包公司合作,因为有考核指标。

五、浦发信用卡逾期一年左右,遇到暴力催收可以投诉吗?

我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对于生活中的支付方式也是越来越普及,特别是对于信用卡的使用来说,基本上每个人在成年之后都会办上一张信用卡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浦发信用卡逾期一年左右,如果遇到暴力催收的话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及时的还清我们的欠款,如果逾期利息过多的话也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可以采取挂账停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

同时面对暴力催收,我们也不要慌张,一定要及时的保留证据,电话录音录像都是最好的方法,这样可以让我们在以后的打官司拉扯之中立于不败之地,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同时对于信用卡的逾期行为,我们也应该有一个了解才行,因为我们都知道信用卡逾期一般都会产生巨额的利息的,如果长此以往下去,那么对于我们的个人生活来说,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一般来说各家银行对于逾期借款来说都会收取一定的利息的,一般都是万分之五的利息,不过利息的起算日是要从产生消费的日期计算的,而不是最后还款日的以后的日期进行计算的,这也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的一件事。

如果实在没有经济能力的话,也可以先和自己的亲戚朋友借一点钱患上最小还款额,这样就不会影响我们的信用额度了,同时也会对我们自己本身的经济压力来说产生很好的缓解作用,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学会善待自己的征信,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我们以后的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产生超前消费的观念,这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特别是作为年轻人的我们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