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电话催收属于犯法吗
打电话催收不属于犯法。
单纯的电话催收不犯法,犯法的是下面几种:
1、辱骂他人 辱骂行为从而引起肢体冲突是常见的,所以在催收过程中,双方尽量态度平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讲道理。禁止骂人;
2、拘禁 有不少人还存在欠债还钱,天经定义的观念,从而当别人欠债不还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取回欠款,甚至有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绝不允许用非法的方式来保护;
3、肢体冲突 催收一般都是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当发现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形,要尽量避开。若没有办法避开,进行适当的正当防卫,后续交由警方来处理。无正当理由,催收员行使暴力还是客户行使暴力,都是违法的。;
4、变卖客户的财产,收取客户的现金 在催收的过程中,无论是拖车还是收取客户的财产,任何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东西都需要向公司进行报备,等待客户协商处置的方案落实。未经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处置财产。私自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可能会引发职务犯罪。变卖客户财产,收取客户现金的行为也是禁止的。;
5、未经允许进入客户的家中 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的生活场所,催收员上门催收进入客户家中要得到许可,避免侵犯他人住宅。强行闯入可能会触犯法律也有可能引发财产的纠纷;
6、散播客户的信息 客户的信息属于隐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散播客户的信息,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讨债公司上门催债是否违法, 催债公司可以上门催讨吗, 需要哪些证据
讨债公司上门催债可能涉嫌暴力违法行为,不建议当事人通过此类途径维权。r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r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r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r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r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r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欠款人不还款,找催款公司是否合法?
一、欠款人欠钱不还找第三方催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第三方使用违法方式催债的或者债务是非法债务,第三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1、违法催收大致包括:限制他人自由、入侵他人住宅、威胁、恐吓、骚扰。暴力、胁迫方式。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
二、欠钱不还该怎么办?
走法律途径,可以依法起诉债务人,不可以暴力催收,包括以下内容: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