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权力分立学说衍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包括机构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立、法官独立等层次在不同国家和政体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有的国家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并列,并赋予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有的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并要求其他政府机构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司法裁判;有的国家则从法官的问责程序、豁免条件、人身保障、任期时限、薪酬待遇等方面,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给予必要保障。司法独立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制度保障,但并没有统一或单一的制度模式。例如,有的国家并没有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而是由国会或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相关权力,但并不能因此就判定该国法院是不独立的。
现实中,一些人将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学说与司法独立绑定,认为不以宪政民主、三权分立为前提的司法制度就谈不上独立,这是一种将司法独立教条化、机械化、极端化的错误观点。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司法独立”这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关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
二、什么是司法独立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