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废物鉴别用标准
危险废物是指其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危害特性。其鉴别标准是根据其腐蚀性鉴别值、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浸出毒性鉴别值等数据来确定鉴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危险废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险废物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来说,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有机溶液等。
固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失去原有利用价值而废弃的固体、半固体和容器内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般来说,常见的固体废弃物有厨余垃圾、碎玻璃、快递包装等。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