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违规催收被亮红牌释放什么信号
近日,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收到监管部门的罚单,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催收严重不审慎。尽管监管部门没有就此事透露更多细节,但“严重不审慎”一词已经暴露出一些商业银行在信用卡催收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应引起高度关注。 银行非法收取信用卡被出示红牌。释放了什么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每家银行被罚款80万,明显超过罚款上限。想必银行在信用卡催收方面问题多多。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违规银行亮了红牌,释放了催收不当会受到惩罚的信号。 所谓信用卡催收行为,是指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相关合同或服务协议,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债务时,提醒、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信用卡催收本身没有问题。银行通过合理合法的催收,不仅可以减少资产损失,还可以通过分析逾期持卡人的信息和行为,为后续筛选信用卡目标客户提供参考,是降低信用风险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消费者按时向银行归还欠款,就不会有催收行为。 现实生活中,总有少数持卡人只享受信用卡透支的便利,却不愿意承担诚实守信的责任,对恶意欠款不还。还债是有法律支持的。按照信用卡的使用规则,长时间不还款,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严重时会构成恶意贷款诈骗甚至坐牢。因此,银行有必要向少数不还款者说明逾期还款的后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债也是可行的。 银行非法收取信用卡被出示红牌。释放了什么信号? 然而,近年来,金融消费者因信用卡催收不当引发的乱象广受诟病。比如不应该催收的时候,债务人的家人,朋友等。被反复调用以进行收集。还有一些银行将催收事宜委托给第三方。催收人员为了尽快拿到佣金,不惜通过不恰当的言语与债务人沟通。各种不当催收行为滋生了“代理维权”、“修复征信”等黑产,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精神和心理负担。 信用卡催收乱象频发,说到底还是和一些银行机构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目前部分银行已经有罚单,应该冷静下来,找出原因,尽快理顺信用卡管理和催收的关系。一方面,在信用卡发卡管理上,要避免过度的信用营销,加强对消费者信用能力和还款能力的综合评估,从源头上降低发卡风险;另一方面,催收前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醒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对于催收外包业务,更要审慎执行,从质检、监管、问责等方面督促其合规催收。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来支撑。近日,银监会就《银行业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为市场各方立规矩。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明确对同类商家、同类主体的统一标准和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和行为。
二、催债致人死亡犯法吗
是犯法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看要债人在债务人死亡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催债致人死亡,可以从三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债权人索要的属于正当合法的债务,由于债务人个人经营等情况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通过正当的手段向债务人催收,没有任何违法手段催收,如发催收通知等索要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之下,假如造成债务人个人心理承受能力崩溃,发生自杀等情形,债权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种情况,催收的属于合法的经济活动或民间借贷产生的正当债务。只是债权人催收的手段违法,如采取干扰债务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使用侮辱性极强的方法大肆宣扬债务人欠债或者用游行示威、拉白条幅等极端手段向债务人索要债务,造成债务人被打伤、打死,或者造成债务人自杀死亡的,债权人可能要触犯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按照法律规定分别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最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第三情况,追讨的是非法债务,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催收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造成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方法以及采取恐吓、跟踪、骚扰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使用暴力方法故意造成债务人死亡,可能会按照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