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上门催收合法吗
主要还是分情况来看。自2021年3月1日起,对于部分催收行为入刑确实有了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催收都违法,而违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催收的是高利放贷以及其他非法放贷。
2、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
3、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侵入他人住宅的。
4、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对于上述行为,最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意事项:
1、村委会属于国家的地方部门,不会去配合催收或者第三方进行这类调查行为。
2、第三方催收公司或者催收人员是没有权利去调查取证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因为他们并没有相关的执法权。
3、催收的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不得将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出售给第三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催收的这种要上门取证的、骚扰通讯录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互联网催收自律公约第18条规定,不得将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向第三方泄露。如果你正处于被催收或者第三方长时间威胁恐吓骚扰当中记得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及时为自己维权。但是诚信社会和谐共建,每一份合法的电子借货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当如实履约。催收违法违规有责任,债务人因个人问题产生的逾期也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本身借贷行为就不合理,催收人员还要强制进行上门、入侵欠款人住宅,那么就是不合法的,建议可以报警处理。但是本身借贷行为就合理,催收人员也没有过激行为,只是上门了解情况,那么是不构成违法的。所以大家不要以为只要是上门就是违法,或者以为新规出来以后逾期就可以不还了,不是这样的。
二、2021网贷逾期不再慌?
确实没什么好慌的,反正债多了,不愁,再加上网贷的利息本来就高的离谱,法律也是不支持的,所以逾期了之后,顶多征信被影响,除此之外,也没什么大事
三、2021年网贷会全面停止催收吗
会,但是不会像以前那样暴力催收。
2021年的新《民法典》已经将暴力催收写进了刑法,3月1日起开始实行。对债务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的,都属于违法催收。对于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作为受害人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
可以选择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只有涉及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果暴力催收的方式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是有可能不予处理。所以,若想维权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法院判决之后,若对方仍然实施暴力催收,那将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属于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如何都尽量不要让自己的贷款发生逾期这种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是要被记入大数据信用中的,逾期不归还欠款就会导致借款人的大数据信用异常。借款人因此会成为失信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不知道自身大数据信用情况的朋友,可以在清白数据查看自身情况,并保存好相关数据,只要找到这家公众号即可知道自己的多头借贷记录、负债详情、失信信息、网贷逾期详情以及黑名单等信息。
很多人在借款的时候,都希望这部分贷款,能够解决自己的一时困难。但是有的时候却忽略了其中的还款问题,一些人在借款时虽然非常爽快,但是在还款时却扭扭捏捏,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没有办法按期进行还款。而很多贷款平台在进行注册以及借款的时候,都需要通过手机获取通讯录的权限。也就是平台掌握了借款人的通讯录以及所有的联系方式,当用户没有办法按期还款的时候,甚至超过了预期的时间,这些正规的网贷平台就会进入通讯录的爆破,进行债务的催缴。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一般怎么处罚2021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以下含义:1.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2.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