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如何遏制这种不良风气?

怎么遏制?咱们总不能在每个公职人员身上都配一个工作记录仪,每天数十个小时不间断记录一来这么大的数据谁愿意看?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谁看得懂?又是否会造成泄密?

无论怎么号召、提倡、防范和监督,最终落实到个人身上的着力点总是很小的。要想彻底或尽量杜绝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公民个人素质教育。

毕竟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你肚子里那点小九九除了自己知道,其他人可一无所知。社会只会看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专业能力,对于探测一个人的内在品质是无计可施的。

所以除了加强素质教育和监督力度,笔者认为现阶段并无其他解决办法。

回顾事件经过:支行行长受上级所托,帮助客户违规放贷

其实这就是个老套到掉牙的案件,湖南某银行的支行行长苏建新,因为受到上级——总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的授意,要他利用职务便利对指定客户违规放贷。

后面的事情用脚趾头都想得到,苏建新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同时自己的贪腐堕落欲望作妖,迅速与上级领导同流合污,向客户朱某、魏某、谭某违规审批贷款文件,同时授意他们拿好处费给自己,先后共计获利1300余万。

这一操作,就是整整13年。后续法院对外披露的信息,也令人惊掉大牙:

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这就是一个支行行长被自己贪腐欲望控制以后,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转造成的危害。违规操作长达13年的时间,一方面是无人敢举报,另一方面是他及其相关同伙竟然敢如此猖狂,背后的关系网实在是令人不寒而栗。

论不良风气的遏制:人情关系社会的丑陋面遗留

人情关系其实没有好坏之辩,这是中国几千年文化和历史造就产生的东西。从某种程度上,人情社会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

但笔者认为,人情关系之所以被打上越来越多负面的标签,与法制化社会的进程密不可分。

社会法制化,就要求人们脚踏实地、公正廉明地去干每一件事,这从根本上来讲是与人情社会截然不同。

但长痛不如短痛,人情社会的运作模式如果一直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者表面上解决了背地里还在阴暗面作妖,同样也会对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产生阻碍。

人情社会的好坏是个非常复杂的议题,笔者没有能力去做如此宏大的阐述。只有一点需要所有人都知道,在社会运转的关键命脉领域,绝对不能有人情社会的负面残留。

写在最后:在警醒中不断健康良性发展

要不是在因为苏建新的上司——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当地停职调查,这个涉案金额上亿的案子,还不会如此快公布在世人面前。

而根据法庭的最终判决,两名涉案的主要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五年,并处一定份额的罚金。这个案子到这里看似已经了了,但背后留给世人的警醒却值得每个人好好思考。

社会总是在不断向善、向良性去发展的,希望我们都能用自己的力量,将自己的未来建设的愈发风顺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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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

继湖南华融湘江银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被判刑之后,该行一支行原任行长苏建新也因受贿被判。

4月9日,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苏建新案二审裁定书,苏建新因张建国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并收受数十万元贿赂。

苏建新案判决书披露了该案中诸多借贷业务的套路:贷款中介人通过银行高层打通关系,支行行长运作违规放贷,中介人获利上千万元;而银行行长利用其借贷业务中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助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上司打招呼,违规放贷数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合并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77.5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不久,2010年12月,苏建新跟随张建国从中信银行跳槽到了华融湘江银行,在长沙分行任业务五部负责人。

公开简历显示,张建国于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历任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行长、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历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常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长沙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融湘江银行行长助理,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6年9月任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

而自2011年至2018年间,苏建新先后担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沙分行金星路支行(以下简称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

2019年7月24日,官方通报华融湘江银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苏建新也于2019年9月11日被湖南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苏建新在任职期间,时任长沙分行行长的张建国给苏建新打招呼,苏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湖南坤宇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湖南双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翼公司)发放贷款。判决显示,苏建新违规放贷的资金达数亿元。

同时,苏建新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建新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湖南格林泰科绿色建筑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泰科公司)、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公司)、湖南华源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苏建新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288000元。

审批通过假合同贷款,中介获利千万

判决显示,苏建新在张建国打招呼后,实际上是帮助了贷款中介人肖某,明知贷款材料中有假合同仍审批通过,中介人获利超千万元。

在苏建新案中,肖某以一名证人出现。肖某称,他经张建国打招呼,认识了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的经理苏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他分别帮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4亿元,帮谭某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亿元,帮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0.8亿元。苏建新作为上述每笔贷款的具体审批人,明知贷款资料中的材料供应合同是假的,仍审批同意了贷款,并向贷款具体经办人江黎、廖某打招呼,让他们关照造假资料顺利通过。

苏建新供述称,2011年张建国介绍肖某到长沙分行办理贷款,要他关照,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肖某帮朱某、魏某、谭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明知贷款资料中供货合同等资料是假的,没有为难肖某,审批同意了贷款。他还跟分行信审部的工作人员和行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忙通过了银行内部审批和审贷会,及时审批同意并放款。

朱某、魏某、谭某证言称,因经肖某帮助贷款,他们分别按贷款金额的4%-5%支付给肖某费用,其中朱某支付肖某费用540万元,魏某支付肖某费用200万元,谭某支付肖某费用650万元左右。三笔贷款办理成功,肖某获利139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上述肖某帮助朱某、魏某、谭某的贷款共计3.2亿元,为感谢苏建新在办理贷款上的关照,肖某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15次在苏建新的办公室送给苏建新现金,每次4000元,共计60000元。

泄露客户贷款信息,运作资金过桥业务

判决显示,苏建新利用其银行行长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相关专业人士介绍,过桥资金通俗地讲,其实就是垫资,比如,某公司在银行有借款,到了还款日却暂时无法还款,为了能够继续在银行贷款,这家公司于是找一家“贷款公司”垫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就继续可以再银行贷款了。等第二次银行贷款款项下来后,这家公司再用这些款项去还“贷款公司”,这个过程就是过桥,而“贷款公司”垫付的钱就是过桥资金。

法院查明,唐某以原长沙顺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年下半年,唐某为拓展业务,到金星路支行的办公室递名片时认识了行长苏建新,之后与苏建新吃饭、打麻将成了朋友,于是要苏建新关照他的业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苏建新分别向他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且银行会顺利放贷,可放心出借资金的信息。苏建新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由唐某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唐某获取高额利息300余万元。

操作资金过桥业务也有“套路”。在双翼公司续贷操作案中,证人蒋某称,经苏建新介绍唐某给双翼公司提供归还贷款资金后,他与唐某谈好借款利息、借款方式、归还方式等,唐某提出续贷受托支付到顺科公司。他做了一份双翼公司与顺科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交给唐某盖章签字,原件撕毁将复印件交给银行。苏建新也明知该合同是虚假的,没有真实贸易,但仍放款受托支付到唐某提供的账户。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双翼公司向唐某借款还贷或交银票保证金,都是按上述模式操作。

苏建新供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他将在他们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唐某,并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让唐某放心借款给上述公司还贷款或交银票保证金。这些公司因贷款需要有求于他,就会选择找他介绍的唐某借款,实际上唐某与这些公司并没有真实贸易。他们银行放款会同意受托支付到唐某指定的贸易公司,唐某收回借款获取利息就没有风险,确保了唐某的借款资金回笼并赚取利息。唐某每次赚钱后,都会送现金表示感谢。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苏建新7次收受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2021年2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苏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苏建新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益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三天,2021年1月2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被银行行长用过桥转贷业务骗了钱 能不能追回来?

银行行长以过桥贷业务为由骗了你的钱吗?能不能追回来得了解有关案情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是银行担责当然能追回,如果是银行行长本人承责就不太好说了。

银行行长撮合过桥业务,未续贷导致出借人资金损失,真的与银行无关?

本文讨论的过桥业务仅指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借,企业没有资金归还贷款,必须通过外部短期融资归还到期贷款,等新贷款发放后再归还临时拆借资金的借贷行为。

银行方面为避免企业无力清偿贷款而导致的银行坏账风险,银行行长撮合过桥资金出借方为企业提供过桥借款。过桥资金出借方以企业已获得或即将获得银行续贷批复为前提,通过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进行资金业务对接。

银行收到贷款后未再次提供续贷,导致过桥资金出借方无法收回资金,银行是否需要对过桥资金出借方的资金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行长向过桥资金出借方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

在过桥业务洽谈中银行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表明续贷已取得相关批复,过桥资金不存在风险。但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并未再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资金出借方资金不能收回。

银行行长个人为过桥资金业务提供书面担保。

过桥资金出借人基于对其作为银行负责人的身份的信任,当银行行长个人为过桥资金提供书面担保后同意出借资金。

《保证书》虽然是银行行长个人出具,但因其职务的特殊性,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贷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银行对其负责人的违规行为,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亦存在过错。银行收回贷款后未给借款人续贷,银行作为过桥资金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是否等同于担保行为?

银行行长通过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使资金出借方相信客户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或以口头形式保证过桥贷无资金风险,积极说服资金出借方向客户提供过桥资金。

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向出资方作出“如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其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关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不能认定是过桥资金的保证人。

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信贷审批通知书》系银行内部审批文件,出借人应基于自己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提供过桥资金,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负责人是以银行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成功续贷是否属于担保行为?

银行行长向资金出借方承诺保证成功续贷,贷款发放后归还过桥资金,过桥资金方同意提供过桥资金,银行如期收回了到期贷款后,并未发放新的贷款。

银行行长出具的《承诺书》做出了保证成功续贷,并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归还出借方资金的意思表示,具有担保的性质,属于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

银行方面存在过错或利用欺骗手段收回贷款的法律责任。

对那些已经出现贷款偿还困难的企业,个别银行行长会利用一些手段和方式欺骗资金方提供过桥资金,减少贷款逾期风险,避免银行的资金损失。

银行不是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难以追究银行的合同责任。

若银行方面以欺骗手段提供担保或保证,资金出借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