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请列明巜征信业管理条件》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五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是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该怎么办?

个人对本年度本人信用报告有质疑,可以向央行征信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消除异常记录。其中,能提出异议并修改征信报告的类型,主要有这样几种:

第一,个人的基本资料填写有误或者出现新的变化,比如手机号、地址、职业更换等,由于本人没来得及向银行提供最新信息,导致征信报告没能更新的,可以提出修正。

第二,由于报送机构的失误,比如信息录入错误或者系统更新不及时,导致征信报告内容出现错误的,也可以提出修改。

第三,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错误,比如数据收集或处理时出现问题,导致征信报告上留下不实信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或盗用个人信息办理贷款或信用卡,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同样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方法,直接去征信中心或分中心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即可,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他人进行异议申请。

其中,本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只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即可。有效身份证件原主要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而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委托人需要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而且还要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进行异议申请。

另外,申请人可以自备填写完成《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表格内容如下:

填写表格时要注意“异议信息内容”一项,需要申请人说明异议所涉及到的具体业务,把错误数据项详细列举出来,以便征信中心和金融机构核查。

异议申请处理征信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会联系相关的金融机构核实信息。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异议处理需在20天以内完成,其实一般15天左右申请人就能收到回复。另外,异议申请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四、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后银行违法查看他人信用报告承担什么后果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信息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向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2、因过失泄露信息。

3、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4、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5、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扩展资料

信息使用者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