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
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
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网贷是一种比较流行的贷款方式的,无论是信用卡还是网上贷款,都需要及时还款,如果不及时还款就会逾期,逾期过长可能会被起诉,下面看看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及相关资料。
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1
网贷逾期被起诉了要积极的应诉,表明逾期原因,按照要求积极的还款或者和网贷公司进行协商。如果是本地起诉,可以积极配合,与网贷公司联系协商,一般都是可以协商延长还款时间,或者分期还款的,但是需要我们积极的相应,争取庭前协调。
如果是异地起诉,可以申请异地管辖,这种情况一般都可以延长时间,一般可以延长3-4个月甚至更长,刚好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及时的还款。总是网贷逾期了还是有协商和处理的办法的,但是需要我们积极的应对,如果玩失踪的话就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个人信用,所以一定不要失联。
网贷被起诉异地无法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一,如果你逾期,被银行或者贷款平台异地起诉了,要冷静下来,参考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银行或贷款机构起诉你,不是在你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不是你的生活常居地,而是在别的城市起诉你的话。
被诉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申请驳回银行或贷款机构的起诉。记得驳回的目的除了为了方便应诉,更重要的是你还有最后的时间,去和银行或平台协商还款方案。不管什么事情,积极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消极会产生更多问题。
二,首先异地起诉是很常见的,我们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的时候,基本上都会在信用卡领用合约或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权,并且约定的所在地都会有金融机构或平台的总部所在地这一选项。为了不体现这种标准合约合同的霸王条约,还会多一两个选项,其中就会有对借款人有利的。但是在实际诉讼案件中,会首先选择对放款方便利的操作。
是不是存在异地起诉,就要看借款人在不在放款方所在地了,而事实就是借款人是遍布全国各地的,异地起诉的常见原因主要在这里。就是再往里刨一层,你就会发现这是放款机构更深的套路,异地起诉的真实目的,就是不希望被诉人出庭应诉。
三,设想下,此时被诉人已然是债务累累,口袋空空,要让他长途跋涉,远赴他城去应诉,被诉人一来呢是不能随意打乱眼下的生活和工作,二来呢会心疼昂贵的来往路费、住宿费等,三来呢去往一个陌生的城市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也没有安全感。此时如果借款人不懂一点法律知识,往往就不知所措了,只要你缺席,无法到庭举证答辩,法院就可以做出这个缺席判决,审判结果也将有利于原告一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满足银行或者平台的诉求。
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2
首先来说,肯定不能逃避的,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在当你收到传票以后,要进行签收,然后看一下传票,和其中附带的所有法律文件,看看开庭日期,和在那里开庭,下面肯定会有法官和助理的电话的,这时候你可以打电话进行说明自己的情况和诉求!或者你可以选择申请法律援助。
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或者去上门咨询,这里有必要说一点的就是,如果说你花钱去请律师帮你出庭的话,那完全是没有必要的。那么作为被告,法院寄给你的文件当中会带有原告所递交法院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这时候我们要仔细看一下里面的内容。
诉讼状里面写的全部是原告的一些诉求,如果你看到诉求不合理,比如说一些小贷公司,明明有很多的附加综合费用,这么计算下来年化率就非常高了,但是在所提交的诉讼状中并没有体现出来,这就是不和的存在,如果你不提出异议,最后吃亏的只有负债人了。
接下来说说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的问题,只要信用卡开始逾期,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罚息等计算发誓,也会存在不合理或者猫腻,很多真的困难,必能一次性还清的朋友们,很多人有过这个还款方式,就是有多少就还多少进去,很少有人是从头到尾一分都没还的。既然走到起诉持卡人的这个地步。
有些银行计算方式就是往多了计算,比如你逾期的欠款金额为10万元,逾期一年了,或者在这期间你多多少少还了几万进去,起诉你的时候还是按照10万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这就是属于不合理的地方,这就需要你自己向法院提出异议了。
如果你的传票是异地起诉的,你又担心路途遥远,所花费的资金太大。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
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 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如有信用卡逾期,包括备用金,万用金类贷款,只要是还款困难或已被银行催收(面临起诉风险),均可联系我协商做二次分期,通过法律途径,帮助还款压力大,仅有部分还款能力的负债人,梳理债务,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制定出一个新的还款方案!
网贷逾期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办理3
一、网贷公司可以异地起诉吗?
一般来说我国诉讼管辖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损失中同样可以在原告地法院起诉,网贷公司有选择在异地起诉的.权利,至于法院受不受理还要看其有没有审理该案件的权利。
大家在没有及时的将贷款还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网贷公司可以异地起诉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需按时参加诉讼。其次网贷之所以会风靡全国其最大的原因就是它贷款的条件比较低而且房贷快。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个人身份证信息之后就可以迅速放贷,在这种模式下的贷款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网贷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一旦陷入其中,我们的个人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欠款情况是分欠信用卡、欠法院、欠银行、欠私人四种情况:
1、欠信用卡。首先信用卡如果你不偿还,被判定为恶意性质的,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解决的办法是和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说明你的情况,然后协商定额还款(就是不再是利滚利,利息等最终会通过坏账核销掉),最好全程录音留作证据,包括外包的催债公司来打电话威胁你也要录音,到时经侦找你可以证明你是诚心协商要还款的。
2、欠法院的。如果欠法院到了强制执行的时候,首先把你6大银行的资产先冻结,支付宝里的钱也会冻结,扣押拍卖你的车辆,房产也会扣押,但是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你的唯一房产,所以该住还是能住。只要钱不存在6大银行,车产挂他人名下,能证明你是家庭支柱,能保留一大部分的资金,其他的欠款商量定额还款慢慢还上就行了,生活还是可以继续的。
3、欠银行。一般都是有抵押物的,但是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你的唯一房产啊,还是可以继续住的!道理同上。
4、欠私人的。有欠条的,先和出款人约定时间定额归还,欠条有效起诉时间是2年内,过后无效。如果起诉你,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你的唯一房产啊,还是可以继续住的!道理同上。
5、欠网贷。网贷分为上征信和不上征信的,还款优先还上征信的贷款。上征信的和欠信用卡一样,同工作人员协商定额还款,保证自己会还,全程录音。不上征信的话人家也不会这么有空起诉你,年利率超过24%的就是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如果起诉你,最后结果还是协商偿还本金。
三、网络贷款的风险
1、低息贷款“利滚利”网贷平台往往会以低分期利率吸引学生,有的网贷平台甚至宣称月息1分,但实际上这些小额贷款很多都远超目前银行信用卡分期利率。而且一旦逾期偿还欠款,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费率也相当高,且按日计算。这些违约金和利息。
比借款本金还多,有些网贷平台甚至不允许提前还款,形成事实上的高利贷。在一起案例中,当事人一开始用贷款买了一部电脑,在债务余额仅剩1280元时还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就以每天40元的速度增长,当事人不得不将电脑卖掉才还清欠款。
2、缺乏审查导致骗贷风险
在引发学生跳楼的这起案件中,根据小郑发给同学的信息得知,通过网络上的在校生信用贷款平台,小郑不但自己贷款,还以同学的名义贷了数十万元,甚至有一部分当事学生对贷款的事情毫不知情,直到催债公司找上门来。
才知道自己已经身负巨额债务。大多校园网贷平台对学生贷款的手续要求十分简单,只需要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并填写相应个人学籍信息就可以快速拿到钱,大部分手续甚至完全在线上操作,部分网贷平台需要上传一段本人手持证件声明贷款的视频即可。
3、催债公司威胁恐吓比起催还信用卡的银行而言,各种网贷公司手段“狠辣”,在学生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下,雇佣催债公司去索要欠款,不少催债公司去学校闹事,威胁学生家长,甚至采取打恐吓电话、暴力、拘禁、跟踪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搅得学生不得安生。
二、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的一般归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归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答辩权和更正权
三、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
管辖权异议 的提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进行提出的,而且,在进行提出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规定的,我们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 , 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 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是怎么样的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呢? 一、管辖权异议 不能上诉、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 《 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 移送管辖 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 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 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没有规定只有驳回的可以上诉。如果仅限于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就等于剥夺了以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 诉讼 权利的平等保护。所以对移送和驳回这两种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二)从实际需要来看,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上诉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无论依职权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移送管辖都有可能发生错误。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有上诉权,不仅可以使错误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补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便于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诉审理程序中一并解决有关管辖权异议问题,符合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经济原则。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包括驳回裁定和移送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在第 二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 一审 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所确定的 管辖 法院参加诉讼。如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 民诉法 有关规定处理。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法院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 管辖异议 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三、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该决定的,该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 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该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依据《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我们可以得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管辖异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将不予处理,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第二种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救济权?是申请法院撤销?还是直接复议?因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设置不对称性,申请撤销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复议的话仲裁委的上级机关又是谁?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以及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我们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是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同意少于30天除外。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应如何计算?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多久?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以什么方式提出?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而至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人认为不需要,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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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有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哪怕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院都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而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异议,无非是裁定驳回的一个理由而已。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该决定的,该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该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我们可以得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管辖异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将不予处理,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第二种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救济权?是申请法院撤销?还是直接复议?因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设置不对称性,申请撤销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复议的话仲裁委的上级机关又是谁?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四、商事仲裁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该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视为当事人对仲裁提出管辖异议的一种情形,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从而对仲裁委受理案件提出管辖异议。那么,除了这种情形之外呢,当事人能否像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一样,提出管辖异议。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我们可以得知,在商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像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一样,提出管辖权异议。
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前述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由当事人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重新指定开庭时间?
如前所述,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既然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开庭时间当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仍然早于原定的开庭时间届满。
七、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等,因此前述人员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非仅限制于被告。
八、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不同,认为应当予以受理的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既然适用一审程序,就应当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就此应作出管辖权裁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本人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理,重审法院也无权受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更无权再作出管辖权裁定。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本身,就已经明确了是由原审法院重审,并通过这种形式确认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更兼有原审管辖权裁定有效或者被告在原审已经接受管辖的事实,在发回重审中,一审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并做出裁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指令原审法院重审,而重审法院通过它的裁定又能将案件裁定到哪一个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予原审法院可以变更上级法院指令的权利。原审法院如果对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受理和做出裁定,又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于何地?所以,发回重审以后,原也没有受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利,更不应当去再作裁定,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决定了被告在发回重审程序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原审法院也无权受理管辖权异议。无论是相关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定管辖权,还是被告主动接受管辖,在确定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以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被告当然重新获得了管辖的异议权。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以这样,是因为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在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中,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其二,是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个裁定本身,已经包含了二审法院肯定原审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通过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就完全排除了被告对原审法院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行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该条全文讲了三层意思,第一,法院受理后不得因行政区域变更而移送管辖;第二,由那一级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和那一级法院有权提审案件。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这个规定充分的说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一个指令性的规定,其所以这样规定,也就是考虑到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已经在原审程序中予以解决。所以,在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无权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也不应当予以受理,更不应当再做出裁定,管辖权问题已经在原审程序中予以解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包括对管辖权的审查,对于被告在发回重审中,向原审法院重提管辖权异议,应当口头告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