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化品证到期暂停营业行吗
危化品证到期暂停营业是可以的。
许可证过期,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法》可按无证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无证行为进行罚处。如果过期未办理或者办理未妥而继续生产,毫无疑问是无证生产行为。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续期手续怎么办?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3年一延续,需要找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去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还需要再做一个标准化评价报告,全部通过后,可以去应急管理管理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中介机构的收费一般是根据你的投资和规模来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应急管理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供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
满足申报条件,应急管理局会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于30个工作日内下放延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四、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