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区别与联系?

1、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对不同纳税对象的不同来源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形成原因是对同一税收来源的纳税人征税。它一般存在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息分配中。例如,公司和股东都是独立的纳税债务人。但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公司税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应以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支付。因此,对于企业利润的税收来源,国家实际上征收了两次税,即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征税管辖权的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征税。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因为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源于不同的法律基础。例如,甲乙双方均行使居民管辖权。确定法定居民身份,第A国家采用注册地点标准,第B国家采用实际管理地点标准。如果公司在A国注册,其实际管理在B国,两国均承认公司为居民纳税人,并行使居民管理。

3、但是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都属于是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国际上发生的重复征税。即在同一纳税期间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对象或来源的跨国纳税人征收同一或不同的跨国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承担双重甚至多重税收,这将不可避免地削弱其国际竞争力,影响其对跨国投资的热情,阻碍国际人员、财产和货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的顺利进行。和合作。因此,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双方都在努力寻求单方面或双边的方式和方法来减少和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拓展资料

征税的对象是指征税对象的税法。它是收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多个对象。它是区分一种税收的重要标志。例如,对消费税规定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房屋征收房地产税等。税收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因为它反映了最基本税收的边界,决定了某一税收的基本税收范围。根据税收的性质,通常有四类:营业额、收入和特定的财产活动。因此,税收通常被相应地分为四类,即周转税或商品和服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二、扣除法和免税法的区别及扣除法为什么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免税法能彻底解决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但对居住国政府损失较大,一般很少采用。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即将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部分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扣除法也不能完全免除双重课税问题。

扣除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超过该纳税人已纳的外国税额乘以本国税法适用的最高税率得出的数额。所以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三、慈善捐助除了捐助人对捐款使用的信息不对称以外,还存在哪些信息不对称现象?

(一)非营利组织外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科层制度安排,虽然有助于克服“契约失灵”,但是导致“契约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在非营利组织产生以后依然存在,并以另外的方式导致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的困难。 (一)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 志愿失灵 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1.产出的品质与数量难以测度。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指出:“同市场产出的效益成本描述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来说没有一个评价成绩的标准”。此外,受益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具体情况因受益人、委托人的性质而不同。。这一结论对非营利组织完全适用。公益信托税收的优惠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交付公益信托财产和受托人承诺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优惠;二是对公益性信托项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税优惠。。首先,许多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性产出往往不像产品一样看得见摸得着,产出的数量和品质难以测度。 志愿失灵 3.跨国公司将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国外信托。。其次,非营利组织的产出和产出的最终社会效果之间有时间上的滞后性。 志愿失灵 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非市场产出通常是一些中间产品……充其量是最终产品的‘代理’……间接的非市场产品对最终产品贡献的程度是难以捉摸和难以度量的”。股份合伙与一般合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同样都是由一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和经营,在财产组织形式上,都存在不同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制约;。最后,“非市场产出的质量尤其是难以弄清的,其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有关产出质量的信息”。具体以英国、日本为 捐助人 例: (一)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不征收所得税。。而在市场产出的情况下,“这种信息应当通过消费者的行为和选择传递给生产者”。信息不对称;。非营利组织的产品缺乏价格信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因而也就缺乏检验和传递质量信息的机制和渠道。例如,英国规定,受托人要就信托的全部收入纳税。。Rochester则用“责任的明确程度” 表述了同样的看法:所谓的“底线”,即营利与否使得私营部门的责任明确,公共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则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 受益人 3.受益人拥有信托财产。。

2.服务的间接性。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服务的间接性即服务购买者不是最终消费者,尚有中间环节的存在。若受托人负有代理纳税义务,税收负担最终由收入归属人承担。。这种间接性特征在某些公共部门同样存在,但在非营利组织尤为突出。由此可见,开放型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所受到的来自出资人约束要大大强于“出资人一公司”型产权结构下公司管理人所受到的来自出资人的约束。。其结果是:家长很难判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年幼无知的孩子才是服务的直接对象;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受益人的角度看,议付行就是代替了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子女很难判断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年迈体弱的父母才是服务的直接对象; 4.公益信托税收优 受托人 惠。。捐助者很难判断慈善组织的表现,因为捐助者“购买”的服务无一例外是让第三者受益。二、议付行的权责 1.议付行的义务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人,议付行的职责是按照开证行委托指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简言之,服务的间接性导致信息获取的困难,进而导致监督困难。受益人获得收益时,按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益人的数额构成受益人应税所得,受益人可以抵免受托人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如果可抵免额超过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可以申请退税。。由于非营利组织“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 三权分离这一特殊的产权特征使得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的问题在其众多的利害相关者(包括众多的捐助人、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政府主管部门、专业协会、所在社区等等)中产生了极强的外部性,以至于使这种监督成为不可能。国内外 组织作为 比较;。正如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所指出的:“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股票持有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议付行理所当然要接受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垫付这笔货款。。对政府来说,投票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UCP600》在规定严格相符原则时,也并不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每份单据必须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切细节。。”而对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仅同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选民团体打交道是“无法享用的奢侈品”。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如果是自益信托应视同投资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不必考虑税收问题,但当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时应缴纳所得税;如果是他益信托则应视同财产捐赠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或财产赠予税。。 3.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的困扰。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所有,在委托人去世后,所在国家将不能对国外信托控制下的财产征税,借 组织作为 此可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如果把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话,如果非营利组织整体有一个廉洁的道德高尚的声誉,则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会从中受益,但个别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却有足够的激励通过违规或者卸责来获取个人利益,依靠非营利组织的整体信誉继续吸引社会的支持。受托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不能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并有义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所得缴税。。这种“搭便车”行为消耗着非营利组织整体的信誉资源,使得所有非营利组织的状况都变糟。大多数理论家认为,主要原因是出资人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有条件通过损害出资人的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

4.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主体还面临着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在信托发展初期,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人们设立的信托多数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规避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的转移限制或封建税赋,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实现个人不动产的转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是消极的。。对于市场中的营利性公司来讲,为了获得利润,其出资人有足够的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捐赠人)一旦把财产捐献给非营利组织,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因此,缺乏监督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利益驱动。(2)受托人为委托人开设的信托财产管理账户即信托项目,视同独立的纳税主体,受托人必须按照一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要求,定期对信托项目项下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所发生的收入、费用、收益等要素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从信托项目中计算和缴纳各项应缴的信托税收。。另外,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作为弱势群体,不仅在信息获取和处理、利益诉求和资源动员等方面存在能力的缺陷,而且由于受益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在信托关系内部的信托当事人之间,以及在受托人与信托关系外部第三者之间,以信托财产或其受益权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增多,并因此而产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会出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和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主体的经济性质日益凸现,这使得将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视为与公司法人一样的经济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 (二)非营利组织内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作为对市场和政府的替代,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采取了科层式(hierarchy)的组织结构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避税地的繁荣,利用国外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富裕者逃避税收 市场产出 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意识到国外信托造成的税收流失,加大了防范力度。。科层可以被定义为某一决策者拥有非对称性和不完全界定的权威。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 组织作为 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这种权威能在一定范围内指挥其他人的各种活动。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 出资人 场竞争机制。。在科层组织里面,雇员的权利常常比较模糊,而责任更是如此。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对股权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的出资人来说,采取这种方式防范”道德风险“的概率极低。。引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因素也同样会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引起“科层失灵”。显然,要正确处理这些信托税收问题,需根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运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税收原则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何设置信托业务 组织作为 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税种税率、征收办法等各项要素。。只要科层具有一个以上的下级单位,而且每个单位可以决定组织行为的某些方面,那么这些单位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低效率和偏离行为。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

正像哈耶克所讲的那样:“如今说科学知识不是所有知识的总和,几乎是离经叛道。受托人只要就信托收入中没有分配的部分纳税。。但稍加思考即可得知,毫无疑问,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未经组织的知识体系,不可能以知识的一般规则称之为科学知识,这是关于时间、地点的特定情况的知识。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正是着眼于此,所以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一些别人没有的优势,因为他可以有利地利用他掌握的独一无二的信息。如果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托人的是固定报酬,报酬将被认定为委托人支付的奖金,在源泉扣缴税款后就可以直接支付受托人;。只有依赖于该信息的决策由他进行或在他积极配合下进行,才能利用到这种信息”。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 捐助人 济动荡。。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科层中,上级很少能够直接观察到雇员工作的努力程度。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天然地具有自己资本保值和增殖的要求,它的利益是不可侵犯的。。相反,上级观察到的只是一些产出,但产出的决定因素除了雇员的努力,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其他因素,如天气、经济周期、其他雇员的协作程度或者运气。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只要存在这种不确定性,雇员就有机会通过隐瞒信息而策略性地卸责。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其面临 捐助人 的最大风险是信贷风险,即贷款的信用风险。。

随着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深化,生产的相互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增加,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也是一样,团队成员的相互依赖性会模糊个人的工作成果,从而带来很强的外部性,除非非营利组织能够提供一种能衡量每个成员贡献和努力程度的装置,否则只靠成员的志愿献身精神很难维持长久。(3)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部分应根据信托的自益或他益性质分别确定为收回的投资资产或取得的捐赠收入,当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财产确定为捐赠收入时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取得的信托收益部分,应视为实现所得,受益人都需缴纳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失灵

非营利组织除了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会产生“科层失灵”外,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有着一些固有的缺陷,会产生“志愿失灵”。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赛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来说明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进而论证了政府支持志愿部门的必要性。因此,对公 捐助人 益信托业务,应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他看来,非营利部门的固有局限性在于以下几点。[1] 还有一些国家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这些国家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1.对慈善的供给不足。跨国公司首先在避税地建立信托公司,然后将控股公司的股票交给信托公司拥有,由信托公司管理控股公司,信托的受益人为跨国公司本身,以这种方式跨国公司可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一方面,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的国家,即使对受益人征税,也存在纳税人在避税地建立国外信托,将财产及其收益转移国外,进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更多的人倾向于不花成本地享受别人提供给自己的福利,而缺少激励去利他性的为别人提供福利。[2]美国进一步明确,如果信托将收入累积起来不分配,则由信托就这些收入先纳税,到收入分配时,还要由受益人就受益人税率与信托税率之差补交税款。。因此,能够提供的服务肯定少于社会最优的。现有的一些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征税规定属于临时性政策,不具有长期稳定 捐助人 性。。另一方面,慈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规定,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将信托收入包括在其总所得之中,按受益人适用税率、扣除对信托收入纳税;。一旦发生经济危机,有爱心的人自己也难以维持生计,更谈不上帮助别人。 1.2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我国和征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结合本国银行业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 市场产出 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以便能够对解决我国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竞争能力有所借鉴。。只有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税收才能提供稳定的、足够的资源。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

2.慈善的特殊主义。在现实情况下,这样不同改革阵营中的人,在潜意识中有着共同的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群体分裂的首肯:"改革者"或管理者天然性地代表国家或出资人,并代表商业银行,"被改革者"或经营者仅仅代表自己。。志愿组织的服务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未婚母亲、儿童、外来移民等。 关键词:信贷征信体 出资人 系;。不同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是不一样的,现有的志愿组织可能不能够覆盖所有处于需要状态的亚群体。” 这个时候,我和她之间没有了信息不对称的隔阂,更低的价格就开始浮出水面。。同时,由于大多数群体拥有自己的代理人呼吁为自己捐款,机构数量的扩张可能超出经济的承受能力,从而降低了整体制度的效率。在这种产权结构的另一端,虽然投资基金所购买的公司股票仍然不能随意赎回,但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来监管公司的经营者已经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3.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对信托财产收入的征税,是将其纳税义务分为最终纳税义务和代理纳税义务:受托人负有最终纳税义务的,税收最终由受托人负担;。由于私人慈善是志愿部门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那些控制着慈善资源的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忽略了社区需求,由此往往导致提供较多富人喜爱的服务,而穷人真正需要的服务却供给不足。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

4.慈善的业余主义。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对于穷人、残障人士、未婚母亲等特殊人群的照顾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的,但是志愿组织往往由于资金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  三、构建与信托制度功能相适应的信托税制框架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信托税收理论:一种是英美等国采用的信托实体理论,即信托被视为独立的应税实体,信托收益或所得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计算并缴纳信托所得税;另一种是日本等一些国家采 受托人 用的信托导管理论,即不承认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而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缴纳所得税。。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从而影响服务的质量。信托的法律实质在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 市场产出 是受益人。。总之,非营利组织在“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权相分离及具有一个以上下级科层单位的条件下,存在着内部和外部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缔约各方的目标不可能自动统一,必须加以协调。 政府失灵 (三)信托终止环节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受益人终止信托的行为不征所得税。。但是,信息的不对称与外部性又使得这种协调无法低成本进行。 把分给我吧 谢谢

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

基于财税[2006] 5号文以及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处理如下。

(一)所得税

1、资产出售

信托报酬收入重复征税怎么处理(信托报酬收入重复征税怎么处理好)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2、偿付本息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实务中,基本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但对于年末未分配的信托利益,由信托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并不被投资者广泛接受。

(二)增值税

1、资产出售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转让属于一种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从财税[2016] 36号文来看,该类未来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发行证券

根据财税[2016] 140号文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计划时,从基础资产转让人中取得的基础资产进行运营取得的收益,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3、偿付本息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实务操作中项目收益容易引起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1、资产出售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签订的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和特设机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发行证券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增值税层面,根据财税[2016] 36号和140号文的规定,对于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信托公司利息单账务处理

利息单据可作为融资人会计处理入账依据,参照银行贷款的利息单

此外,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考虑到税收问题,不愿意开出正式发票,但事实上,信托公司实现的信托报酬收入是可以出具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