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逾期缴纳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1、逾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远程申报的纳税人每次申报之前应保证扣款银行中的银行存款大于或等于当期应缴税款金额。若银行存款不足,导致远程申报系统自动扣款不成功。由于系统不能再次扣款,纳税人即使在发现问题后到扣款银行补存银行存款,也会导致滞纳金的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补缴税款不交的后果

一、正面回答

补缴税款不交的后果:

1、当欠税产生滞纳金低于从其他渠径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时,恶意拖欠税款不缴。不良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会被通报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融资会受到限制;

2、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二、分析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采取隐匿、毁坏账册凭证等手段恶意阻碍破产清算程序的,尽管公司仍可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欠税将依法转嫁至股东、实际控制人,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有权直接向已宣告破产公司的股东追征公司所欠税款。

三、如果不补缴税会怎么样

1、个税未及时补缴会产生滞纳金,甚至还要交纳罚款;

2、不及时补缴个税,将个人征信纳入黑名单,影响生活工作;

3、如果金额比较大,且多次催收无果,被税务部门起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4、对个人征信产生重大影响;

5、如果屡次不补缴个人所得税面临牢狱之灾。

三、个税清算需要补税可以不交吗

一、正面回答

个税清算需要补税不可以不交,对于需要补交的部分应该及时补缴,一直未缴纳,税务机关可能会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及时补缴个税,将个人征信纳入黑名单,影响生活工作。

二、分析详情

个人所得税要补税是因为纳税人在上一年度中有的税没有交清,所以在年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就需要把缺少部分的税费补缴。个税年度汇算指的就是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把所有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做一个全面的清算,在已经缴纳的个税基础之上,进行汇总收支、查漏补缺、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三、个税不补缴的后果

个税不补缴后果有:

1、如果不及时补缴就会产生滞纳金,以及罚款,而且还是要交纳需要补缴的金额;

2、如果税务部门反复催收无果,会上报征信,税务部门会将未缴纳的税收记录到档案,未来使用征信报告的时候就会发现有污点,金融机构不会给贷款并且征信被记录在案,后面会影响就业、子女等一系列问题;

3、屡次不补缴个人所得税面临牢狱之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延期申报可以不缴纳滞纳金吗?

延期申报税款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五、逾期交税滞纳金怎么交

法律分析:纳税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款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部分可以不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滞纳金的加收税法只规定了加收比例和起止期限,并未对滞纳金数额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数额作出限制,按上述规定计算,当税款滞纳期限超过2000天(约5年半),税收滞纳金数额将超过税款数额。那么超过税款数额部分的滞纳金是否可以不缴呢?

这个问题在2012年1月1日《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生效之前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即需要全额缴纳。但在该法实施之后,就一直争议不断。原因在于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于是,很多人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税款滞纳金数额自然就不能超过税款数额,即税款滞纳金数额的最大值是税款数额,超过部分当然可以不缴。

实际上,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收滞纳金在性质上是否与《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滞纳金相同?如果性质相同,应当适用《强制法》的规定,税款滞纳金数额不能超过税款数额,超过部分可以不缴。因为税收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期限是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法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强制法》,且与其冲突,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强制法》。如果性质不同,那就应当适用《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滞纳金数额可以超过税款数额,应当全额缴纳。

那么,二者的性质是否相同呢?

先来看《强制法》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滞纳金性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该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其目的在于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决定,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的规定,税款滞纳金并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它的产生并不基于行政处理决定,而是基于税收实体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对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不按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应当加收滞纳金。它在性质上属于占用国家税收资金而产生的利息,侧重于对国家的补偿,其目的不在于强制纳税人履行义务。实际上,《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并不包括加收滞纳金。为避免与《强制法》的滞纳金混同,2015年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曾建议把税款滞纳金改为“税收利息”,由此可见,税款滞纳金虽然与《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名称相同,但性质上确有根本区别,二者不能混同。

综上,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应当适用《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数额可以超过税款的数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依法计算的税款滞纳金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