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退伍后多少天之内必须回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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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复员退伍军人退伍后,持退伍证到原征集地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2、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办完退役报到登记手续后,要持退伍证到县区武装部报到,并办理有关预备役登记手续。
3、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是党团员(含预备党员)的复员退伍军人,要持党团组织介绍信到县区委组织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县区安置办有临时党团支部的在安置办办理。
4、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凭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自行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二、义务兵退伍后多久时间内要回到原单位报道上班?
一般是退伍后,一个月之内。
先到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再到入伍之前的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三、退伍士兵逾期未去安置办报道。
规定是这样的: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上面说“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那么就是可以批评教育也可以行政处罚,唯一的办法就是找到民政局领导,打通关系,把损失降到最小。不知道你退伍之后都忙的什么东西,从12月份到现在都四个月了你还没报道,退伍的时候领导没嘱咐你尽快报道吗?自己的事情不上心,出问题了才后悔,哎~
四、退伍后多久到地方武装部报道。
退伍到地方武装部报道的时间: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1、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2、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30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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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后的其实事情:
一、到民政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三、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 (镇)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现在,地方职工都有“五险”,即法定的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现在,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只有退役医疗保险,未来还会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退役后如何与地方“五险”接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退伍后该办的十件事
五、退役军人安置的条件和需要等待的时间?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规定,安置分为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退休与供养三种情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自主就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退休与供养: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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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计算方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