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1、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应收的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3、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委托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本金

贷: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委托贷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委托贷款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委托贷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按期计提利息,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注:若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到,则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薄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其后,收回该利息,则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1、科目设置:“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二级科目,

2、资产负债表中,按期限长短,分别在“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