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状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公安、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方便群众、严格收支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当缴纳通行费。通行费可以选择按次缴纳,也可以选择购买年优惠票按一年期限一次性缴纳。

在本市注册登记属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的通行费实行定额费制,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通行费。第六条 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在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装电子收费系统,并根据电子收费系统记录的机动车通行信息征收通行费。第七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八条 市籍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以及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其他外籍机动车可以自主选择安装电子标签。

在本市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注册登记时安装电子标签。

机动车首次安装电子标签实行免费制,电子标签安装的具体办法由征收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电子标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损毁或者屏蔽干扰电子标签,不得冒用、伪造、转借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损毁、遗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告知征收管理机构,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装手续,更换电子标签。

征收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电子标签使用状况,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电子标签更换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免征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悬挂“警”字号牌的制式警车;

(三)公共汽车、电车;

(四)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免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到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免征手续,并安装电子标签。第十一条 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其应当缴纳的通行费由电子收费系统予以记录。

选择按次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对已预存通行费的,由征收管理机构从预存的通行费中划扣;对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数额不足而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

选择购买年优惠票的机动车,其应当缴纳的通行费在年优惠票有效期内计费总额达到年优惠票标准额后,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再加收通行费;有效期内计费总额未达到年优惠票标准额度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征收管理机构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或者委托的银行(以下统称代收银行)缴纳通行费。

鼓励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对机动车所有人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对其通行费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征收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其应缴纳的通行费由电子收费系统予以记录,并由征收管理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征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费征收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征收服务行为,公开服务内容和办理流程,建立通行费查询系统,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查询车辆通行信息、通行费缴纳等情况提供服务。

2022年武汉新能源汽车过桥还收费吗

不收费。根据武汉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政策,2022年武汉新能源汽车过桥不收费,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将免交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新能源汽车在指定的公共充电设施免费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