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一思修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扩展资料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第二,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三、我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
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
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
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
当然,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
扩展资料: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许多法理学教科书均有专章讨论这一问题。在古代,古希腊哲学中就有正义与美德之争,我国先秦时期也有德治与法治之争。这些争论其实都与这一问题有关。
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说,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十分重要,制定法律规则同样重要。法律与道德二者各有各的边界,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它们有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不能简单偏重于某一个方面。
对于法律规则来说,无论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社会习俗演化而成的法律,都适用于社会公共行为领域。在法律规则管辖的公共领域,维护社会正义、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是根本要求。
而道德更多涉及个人内心的自我修为,它可以高标特立,但只能针对自己,不能强迫他人。因此,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以效法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的是底线正义,道德追求的是高尚人格。
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能够为社会道德的生成提供有益制度构架,为个人道德培育提供良好生活环境。法律固然不是道德,但能够净化人们的内心,让人们激浊扬清、去恶存善。
因此,虽然法律规则不等同于道德良知,但可以培育和激发人们的道德良知。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讲规则,都按照法律规则处事,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坏的社会,虽然可能还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而法律要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也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
换言之,法律规则要有道德性。这个道德性不是法律规则自身生长出来的,而是法律规则吸收了道德理念,从而彰显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
与此同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提升,可以使人们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弘扬社会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法律。另外,实践中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也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
可见,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分割或统合。使二者绝缘甚至截然对立起来肯定不行,但混同乱用的做法也行不通。
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的基础。今天,我们既要赞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法律并不排斥道德,相反,它可以促成道德生长。这个促成不是代替,而是为道德提供一个制度环境。
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望成为一个道德纯净的社会。就像是一片良莠不齐的草地,法治犹如一个农夫,用猎枪抵御强权的侵夺,用镰刀去除蔓生的杂草。这样,美丽的道德之花才会芬芳开放。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法律与道德不可偏废
人民网: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五、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实,它们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经济关系是道德的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的。一是说决定道德产生的要素都是在经济关系的不同作用下产生的;二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理解经济是道德的根源,可以避免对经济决定道德产生简单的、机械的理解。道德的产生最终只能从经济关系中找到根源,经济关系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劳动实践起作用的,劳动实践是人的创造性的体现。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同时,劳动实践的创造推动了道德的产生。 伦理关系是道德发生的前提。道德是对利益的调节,而利益关系和矛盾是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的。没有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会有道德的发生,正如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辩”所反映的一样:只有在伦理关系中、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才存在调节和规范的问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分工,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关键。 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是道德发生的诱因。人类生存的需要是道德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了调节人们的利益需要,最初便形成了一些最简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缓和利益的冲突和矛盾。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的生存需要不再是社会利益的主要矛盾时,由人们的发展需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就会成为道德所要调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就其一般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凭借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道德的职能”,是指道德作为系统基于其内部结构而具有的对社会生活的功效和作用。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人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对社会生活有着多种功能和作用。从道德的总体社会功能来看,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即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善恶观念来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从而使人们认识道德必然性和各种利益关系,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等;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使道德关系逐步由实有向应有过渡。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是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依赖,共同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而道德的其他功能则归附于这两大功能或交织于这两大功能之中。道德功能是任何社会、任何阶级的道德所共同具有的属性。但是由于各社会和各阶级的道德所反映和维护的利益不同,其功能发挥社会效果也不同。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