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法律有哪些

税收法律法规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如下:

1、程序法就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流转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是什么?

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是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对何种客体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如烟、酒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扩展资料: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

三、税收程序法有哪些

专门的税收程序,能被称为“法”的只有一个:税收征管法

其余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的相关内容等,税务部门也是参照执行的

税收类法规、规章、文件制定的具体程序太多了,但是全是依据征管法来的

与征管法冲突的法规,规章、文件你可以认为他统统无效。

当然,仅就法律层面讨论这个问题,现实问题不在讨论之列

四、税收程序法包括哪些法

税收程序法的定义:是指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

税收程序法包含以下两方面:

税收争讼法

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的特征:

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的运行程序。税收征纳行为包括征税机关的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相应地税收程序也分为征税机关的税收征收程序和纳税人的税款缴纳程序。在税收程序中,基于税收债权的公益性和非直接对待给付性,国家征税权力的运行程序在税收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征税机关在主动启动和推进税收程序的过程中,应认真实行参与原则,为纳税人参加到税收程序中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关系,富有成效地影响征税决定的制作过程和结果。

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而实施的征纳行为。税收的非直接对待给付性,使得税收债务请求权的实现不同于私法上债务的履行,它必须借助于国家权力始能完成。征税主体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征税职权而进行的征税行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纳税主体相应实施的纳税行为,它们共同构成了作为税收征纳程序内容的征纳行为,保证了税收这一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及时全面履行。

税收程序在运行时,其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是统一的。税收程序上的征纳行为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它是指以行使征税职权和履行纳税义务为实质内容的税收征纳权力义务;二是征纳行为的运行形式,是指征纳行为运行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表现形式。但正如事物的内容都离不开形式一样,任何一个征纳行为都是两方面的统一,没有实质性的征纳行为,就没有其表现形式的征纳程序。

税收程序的构成要素除了主体(征税机关、纳税人等)和结果(征税决定)要素外,还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时空要素。方式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的方法及行为结果的表现形式;步骤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所要经历的阶段,税收程序一般由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时限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的期限;顺序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所必经的步骤间的先后次序。行为的方式、步骤构成了征纳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的征纳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税收程序正是征纳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税收程序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在税收程序中,不论是税收征收程序还是税收缴纳程序,其程序结果都是由征税机关代表国家针对具体的课税事项作出征税决定,即征税机关为实现税收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应纳税人等税收相对人的申请或依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税收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税收程序主要是征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时所遵循的程序。

在确立我国税收程序法原则体系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税收程序法原则必须以程序价值和目标模式为“源头”;

不能将税收程序法的原则与税收实体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相割裂;

确立税收程序法原则必须重视纳税主体的参与,应将其立于独立的程序主体地位;四是必须考虑世界范围内税收程序法的发展趋势,在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