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不同点是什么?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海牙规则:(1)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2)管货义务;(3)不得不合理绕航; 2.汉堡规则:对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海商法:同海牙规则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收到交 3.海商法:(1)集装箱:收到交;(2)非集装箱:钩至钩 三、承运人的免责: 1.海牙规则:17项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2.汉堡规则: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3.海商法:同海牙规则 四、迟延交付责任 1.海牙规则:无 2.汉堡规则: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3.海商法:未在约定时间交付,赔偿相当于运费 五、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1.海牙规则:每件或单位100英镑; 2.汉堡规则:(1)每件835SDR;(2)每公斤2.5SDR;(3)高者为准; 3.海商法:(1)每件666.67SDR;(2)每公斤2SDR;(3)高者为准; 六、货物 1.海牙规则:无仓面货,活牲畜; 2.汉堡规则:有仓面货,活牲畜; 3.海商法:同汉堡规则 七、诉讼实效 1.海牙规则:1年 2.汉堡规则:2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天的宽限期 3.海商法:1年;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天的宽限期 ——其他相关知识点: 1.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中,最重点的是: (1)检疫限制; (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 (4)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5)包装不当; (6)标志不清或不当 2.钩至钩即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收到交即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此外,维斯比规则在考试中也会涉及,重点是: (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10,000金珐琅; (2)诉讼时效:(1)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4.金珐琅为含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的计算单位;SDR为特别提款权,按15金珐琅计算;
问错地方了
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不同
中国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汉堡规则没有签署。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第3< an lang="ZH-CN">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极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47< an lang="ZH-CN">条和第48条同《海牙规则。》
< an lang="ZH-CN">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 an lang="ZH-CN">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在实践中多理解为“< an lang="ZH-CN">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
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第46< an lang="ZH-CN">要规定的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海牙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an lang="ZH-CN">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因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取消“< an lang="ZH-CN">航行过失”等免责条款,仅保留火灾免责。
第51< an lang="ZH-CN">条:同《海牙规则》。
赔偿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第8< an lang="ZH-CN">条: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
< an lang="ZH-CN">《维斯比规则》:双重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835SDR< an lang="ZH-CN">,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第56< an lang="ZH-CN">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承认托运人要求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善意)。
《海商法》中无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
延迟交付
无规定。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 an lang="ZH-CN">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第57< an lang="ZH-CN">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
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发现残损立即索赔。如果残损不明显,则3< an lang="ZH-CN">日内索赔。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
< an lang="ZH-CN">《维斯比规则》: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在1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有3个月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