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二)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二、2020年人损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判断依据为: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伤残的鉴定有一到十个等级的鉴定划分,不同的鉴定等级所需要支付的赔偿也是不同。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四、鉴定人身损害伤残的标准有哪些?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至十级。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