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惯法和制定法有何区别?21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
法律是起源于习惯的,法律是由习惯到习惯法,进而从习惯法到成文法长期和逐渐演变而来的。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整部法律均为习惯法,而是在制定法中对某些惯例予以承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古老制度。事实上也表现为了制定法的形式。
两者的区别: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制定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为习惯法。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也被称为习惯法,与这里所指习惯法不是一个概念。
二、习惯法的定义
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习惯法有别于习惯,尽管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这使得习惯法被称之为“法”,并具有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习惯法还具有非明示性和稳定性,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了解。习惯法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渐进形成的,作为历史的积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的习惯法的影响是如此的弥久,甚至可以延续上千年。
扩展资料
在法律史上,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不但犹如“三驾马车”,还发挥着更为经常的作用。即便是现代法治,也起源于习惯法。在我国,习惯法实际上起着“民法”的作用。一如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所言,习惯法是“一套地方性规范”,能分配权利与义务、调解利益冲突。
国家成文法与民间习惯法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从学理上看,国家成文法重在于维护阶级统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习惯法多源于约定俗成,符合民众的心理。在客观上,习惯法起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或者说是“社会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习惯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习惯法是一种原始的法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