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坐飞机可以带夹板和卷发棒吗?还有乳液可以带吗

可以带夹板和卷发棒。

乳液,可以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容器容积100毫升指的是盛放化妆品的容器的大小不得超过100毫升,而不是指容器内的物质的多少。

扩展资料:

限制运输物品

精密仪器、电子产品及精密设备

音响、洗衣机、电冰箱、计算机、录音机等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在托运时应具有出厂包装或符合国航要求的包装。上述物品不在免费托运行李之列,应作为超重行李收取费用。国航将根据托运行李的政策规定对此类物品承担责任。

干冰、液体饮料、液体化妆品及日用品

既可托运也可作为随身行李携入客舱。干冰应在低温下冷藏,每位乘客携带的干冰总重量不应超过2.5公斤(5磅)。根据CAAC的规定,每名乘客不得携带两瓶(每瓶容积不超过500毫升)以上碳酸饮料、矿泉水、茶、牛奶、酸奶、果汁等。

乘客可在通过机场安检或符合限制规定的情况下购买饮料。除安检后在机场购买的酒精饮料外,乘客不得携带其他酒精饮料。每名乘客可携带两瓶1公斤以下酒精饮料,总体积不得超过1000毫升。

旅客可携带350毫升以下瓶装衣领净、摩丝、增白剂、杀虫剂及空气清新剂。携带香水的体积应在500毫升以下。乘客不得携带任何体积超过1000毫升或重量超过1公斤(2.2磅)的类似物品。

参考资料:

国航-限制运输物品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李

二、坐飞机可以带直板夹和卷发棒吗

坐飞机可以带直板夹和卷发棒,直板夹和卷发棒不是禁带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飞机上可以带夹板和卷发棒吗-坐飞机可以带直板夹和卷发棒吗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三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五十条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第五十九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