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和隐患是什么?

(一)危险源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把其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一般分可为两类:

一类是能量或有害物质所构成的第一类危险源,如行驶车辆具有的动能、高处重物具有的势能以及电能等等,都属于第一类危险源,它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源头。

另一类是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在内的第二类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定义中的不安全的状态、行为。它就是防控屏障上那些影响其作用发挥的缺陷或漏洞,正是这些缺陷或漏洞致使约束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屏障失效,导致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失控,从而造成事故发生。

例如,煤气罐中的煤气就是第一类危险源,它的失控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或煤气中毒;煤气的罐体及其附件的缺陷以及使用者的违章操作等则为第二类危险源,因为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煤气罐中的煤气泄漏而引发事故。

(二)隐患

与安全生产有关系的隐患称为“事故隐患”,一般也称为“隐患”。

《现代劳动关系词典》把“事故隐患”定义为:企业的设备、设施、厂房、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能够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把 “事故隐患”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定义 “事故隐患”为:劳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定义“事故隐患”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综上所述,“隐患”一词最初的含义就是隐藏的祸患,而安全生产领域所指的“隐患”,并非是隐藏的祸患,而是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

之所以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称为“隐患”,是因为“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

“患”即祸患、不好的状况,而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小概率事件。因此,它们都是藏而不露、不易为人们所发现,所以博大精深的汉语创造了“隐患”一词,而在国外是没有“隐患”一词的。

(三)危险源是否就是隐患,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第一,隐患是“现实型”危险源。

按照危险源的存在状态,可把危险源分为“现实型危险源” 与“潜在型危险源” 两种类型。

如在一项活动开始前,进行危险源辨识时所辨识出的危险源,就属于这种的“潜在型” 危险源。

如采用螺栓固定的部件,可能会出现螺帽的松动、脱落,这就是辨识出的“潜在型” 危险源。

通过对辨识出 “潜在型” 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针对螺帽的松动、脱落,采取加强对螺栓的检查维护等措施,就能够防止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

与之相反,在已开始的活动中,发现了螺栓的松动或脱落,则属于已经客观存在的“现实型” 危险源,也就是所谓的“隐患”,隐患就是“潜在型” 危险源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结果,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当然“现实型” 危险源也可以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由于“现实型”危险源是“潜在型” 危险源失控的结果,其较之“潜在型”

危险源,距离引发事故就更进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系统内危险源都处于潜在状态,说明事故预防工作得力,该系统应是比较安全的;反之,如果大多数“潜在型”

危险源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转化为“现实型”危险源——隐患,则表明该系统风险程度大为增加,或已濒于将要发生事故的危险阶段。

第二,隐患是第二类危险源。

首先,由危险源的定义可知,危险源既包括能量或有害物质之类的第一类危险源,也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第二类危险源,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第二类危险源,恰与隐患定义相吻合,因此,隐患就是危险源中的第二类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包括隐患,隐患是危险源中的一种类型,表现为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的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它是诱发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的外部因素,是事故发生的外因。

其次,隐患定义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定义所指危险源也是第二类危险源,因为第一类是危险源表现为各种能量或有害物质,它们本身不会违反相关规定,而只有对它们的管理不当,如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才会违反相关规定,而对它们的管理不当及其造成的问题就是第二类危险源。另外,因为凡是隐患都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要求,所以,只要是隐患就已经达到了需要管控的标准,毋需再进行风险评估,都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管控----隐患治理,凡是隐患都需要进行治理、整改,因此,隐患是一种毋需评估即可直接进行管控的危险源。

(四)风 险

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安全风险被定义为“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安全风险强调的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等等。

无论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还是所发生事件后果的严重性,都是人们在其发生之前做出的主观预测或判断,具有主观性。因为一旦事件已经发生,成为了现实,就成了确定性的东西,自然就不再是风险了。

由于安全风险都是指“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也即,风险为可能性与严重程度之乘积。

第一类危险源(能量或有害物质量值的大小)决定着后果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决定着发生的可能性,两类危险源一起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如果某一危险源具有的能量或有害物质量值很高(后果严重),同时对其管控也比较宽松(失控可能性高),那么,该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就会很高,反之亦然。

如前例,如果是煤气罐在人烟稀少的偏僻之处使用(失控泄漏的后果有限),同时,如果从罐体及其附件的检查维护到对使用者的培训都很规范、到位(发生失控泄漏的可能性小),那么,其具有的风险程度就很低。相反,如果是煤气罐在繁华闹市区使用(失控泄漏的后果严重),同时,如果对其检查维护及使用者培训等都形同虚设(发生失控泄漏的可能性大),那么,其具有的风险程度就会很高。

(五)危险源(隐患)与风险之关系

如前所述,风险与危险源(隐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危险源(隐患)是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客观存在,而风险则是人们对危险源(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主观评价,因此,对于危险源(隐患)而言,关键在于能否发现、找到它,因为只有找到它,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防控,所以要发动全员参与危险源(隐患)的辨识;相反,风险是对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性的主观评价,需要尽可能客观、公正评价其危险程度,以便决定是否防控及如何防控,因此,对于风险的评价并不需要全员参与,而是要求有一定经验、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危险源(隐患)与风险,一个为客观存在,一个是主观判断,差别一目了然。

(六)隐患与事故之关系

隐患是一个客观事实,即一个事件。安全需要用系统的状态来描述,然而,描述系统某时空点的状态需要多个参数,隐患只是这些状态参数中的一个且其值超过了人为划定的危险界限。

事故也是事件,是具有显著特征的事件。隐患的特征并不明显,其界限往往根据系统设计的、法规规定的、人们不可接受需要处理或关注的参数值设定。当描述状态的这一参数达到或超过隐患设定的值时,通常认为系统运行进入危险状态。系统运行是人机交互的结果,对人的危险状态通常描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事故隐患排查名词解释

可以理解为: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以下信息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什么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事故隐患分四级:

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扩展资料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