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过程中,会收到一份举证通知书,法院通常会定15天的举证期限。作为原告,拿到通知书以后,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要在这个时间内补充,需要调取证据的要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来。作为被告,收到通知书之后,要及时尽快地组织证据,递交到法庭。

  逾期举证会有一个什么后果呢?按照法律规定,在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就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审理的时候可以不予质证,不质证就意味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然也不是绝对的,要分具体的情况,如果因为客观原因逾期提供,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异议的,那也没有关系,视为没有逾期。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以直接不予认定。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就算故意逾期提供,也要认定,那就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但这个时候,法官可以训诫也可以进行罚款。

为什么要按照指定的期限来提供证据呢?首先,民事案件审理,双方地位是对等的,开庭需要双方各自提供证据,解释说明清楚,如果有一方证据突袭,在开庭的时候提交证据,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还会给另一方当事人答辩举证期,意味着本来安排好的开庭时间又要作废了,要重新安排开庭,如果每个当事人都这么做,那法院的工作没办法正常推进,案件会不断地积压下去。

为什么要及时提供证据,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什么意思呢,就是要举证证明事实大概率是这样。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证据通常是碎片化的,需要各种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达到我们的证明目的,如果有些证据因为过了期限没有办法被采纳,整个证据链条就不完整了,败诉的概率就增加了。

如果实在是没有办法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向法官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由法官确定一个新的举证期限,或者至少让法官知晓你存在的问题,不至于在后面的庭审中,直接不采纳。

  当然,在大部分的案件中,都是用简易程序审理,很多当事人也不知道诉讼程序,法官通常会比较宽容,不太计较举证期限的问题。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的话,或者双方都有律师的情况下,这都是一些需要关注的细节性问题。

二、根据新法规定,如果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 有什么法律后果

虽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是你可以在开庭的时候最好是之前交给审判长,你也可以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证据,你有证据,法官是会考虑的。如果对方以这个为理由拒绝质证反而对他不利,因为法官会想你是有理的为什么不敢对质?民事诉讼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所以,有时候你看起来会赢的官司,不到最后判决,还不知道结果是什么。何况,判决你不服的话会以这个为理由提起上诉的,所以法官会考虑你超出期限提供的证据的。

三、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 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为了能够及时合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应更加详细的对举证期限加以限定。

四、在诉讼中过了举证期限在举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举证期限的效力

确定的举证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重要的法律效率有: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即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五、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有哪些后果

举证期限逾期的处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七、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八、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