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违章长时间没处理会怎么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违章罚款以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日期为准的,接到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后必须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超过15日之后就收滞纳金。
电子眼拍摄的非现场违章,只要在车辆年检前去交警机关接受处理,然后持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了,超过15日之后也收滞纳金。
拓展资料:
汽车违章是指使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气等燃料为能源的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规定以及影响交通路况的行为。 汽车违章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违章不处理的话,到车年审的时候不给审车啊。车辆没有年审就上路交警抓到是要扣车的。所以在检车前还是要把违章处理掉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41条内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
三、交通安全违法通知书不处理会怎样?
1、若是违章被交警当场拦下拿了行驶证、驾驶证开的罚款单的话,15天未处理,会有滞纳金,不加扣分数。滞纳金是每超一天是3%,最多不超过罚款本金。2、若是电子眼和违章停车,在下次审车前处理就行。电子眼和违章停车必须拿着驾照和行车证先到交警大队换取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开出后,也是15天内处理,不处理就和上面一样了。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6、对驾驶证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三、交通违法未处理2013年将按违法日期处罚 按惯例,扣分标准及罚款究竟按新规还是修改前规定执行,应该以机动车违法日期为依据,在2012年年底前的交通违法,应按修改前规定执行扣分及罚款标准。 提醒:一旦司机产生新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处理,不要养成违法记录累积的习惯。一旦违法记录累积到5次未处理,一旦发现会被扣车。
关于车辆年检这个问题,各地方的交管部门政策不一样,我在天津,只能拿天津来举例:车辆在超过检验有效期1个月之内去检测线上线办理检验手续,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去年10月份左右公安部交管局向全国交管部门下达了“五率”排查工作部署要求。这所谓的五率包括机动车检验率,机动车报废率,驾驶人(驾驶证)审验率,驾驶人换证率和机动车违法处理率。其中涉及机动车检验率的部分交警会通过上路拦检与电话通知等形式共同推进,路面查到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即使只漏检一天也会处罚(比如有效期到2018年1月,那么2月1日查到就会被处罚)。
电话通知不到的或者纯粹为了督促力度也会有像题主说的以寄信的形式发出通知单告知车主要尽快检验车辆,如果车辆漏检时间较长,直接去检测线就无法办理检验手续,需要补齐漏检时间段的车船费并接受漏检的交通违法处罚才能上线检验,这个处罚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是200元并记3分,但题主说的4分,我只能告诉你没有任何一项违章行为是记4分的。
四、车子被扣车管所,分数太多没办法及时清理清楚,无法年检,不能在3个月内处理,是不是车子就会被拍卖掉?
是的,按照规定相关部门会给你通知来处理,逾期会对车辆根据法规做相应处理。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你知道当你触犯道路交通安全,做出违法行为时,会有哪些处理程序吗?下面就让我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现场处罚
一简易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序。
(一)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非现场处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通常的14个程序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八、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九、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处罚时间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1年内起诉。
十二、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十三、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十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