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纳金的计算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关税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l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多少的滞纳金?
是的。
对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关税的 海关一般采取哪些措施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以外,纳税义务人开有帐户的邮政储蓄企业、城乡信用社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税义务人的开户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严格地按照海关的书面通知载明的数额将税款支付海关。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变卖应税货物,可以采取拍卖、出售等方式。海关变卖应税货物,其价值应当与纳税义务人所欠税款相当。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在扣留、变卖纳税义务人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扣留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高于其应纳税款额。此外,海关在扣留、变卖纳税义务人其他财产时,应当注意不影响纳税义务人以及受其抚养、赡养对象的生活。海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征缴。
▎法源索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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