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行长撮合过桥业务,未续贷导致出借人资金损失,真的与银行无关?
本文讨论的过桥业务仅指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借,企业没有资金归还贷款,必须通过外部短期融资归还到期贷款,等新贷款发放后再归还临时拆借资金的借贷行为
银行方面为避免企业无力清偿贷款而导致的银行坏账风险,银行行长撮合过桥资金出借方为企业提供过桥借款。过桥资金出借方以企业已获得或即将获得银行续贷批复为前提,通过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进行资金业务对接。
银行收到贷款后未再次提供续贷,导致过桥资金出借方无法收回资金,银行是否需要对过桥资金出借方的资金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行长向过桥资金出借方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
在过桥业务洽谈中银行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表明续贷已取得相关批复,过桥资金不存在风险。但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并未再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资金出借方资金不能收回。
银行行长个人为过桥资金业务提供书面担保。
过桥资金出借人基于对其作为银行负责人的身份的信任,当银行行长个人为过桥资金提供书面担保后同意出借资金。
《保证书》虽然是银行行长个人出具,但因其职务的特殊性,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贷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银行对其负责人的违规行为,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亦存在过错。银行收回贷款后未给借款人续贷,银行作为过桥资金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是否等同于担保行为?
银行行长通过提供《信贷审批通知书》使资金出借方相信客户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或以口头形式保证过桥贷无资金风险,积极说服资金出借方向客户提供过桥资金。
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向出资方作出“如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其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关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不能认定是过桥资金的保证人。
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信贷审批通知书》系银行内部审批文件,出借人应基于自己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提供过桥资金,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负责人是以银行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成功续贷是否属于担保行为?
银行行长向资金出借方承诺保证成功续贷,贷款发放后归还过桥资金,过桥资金方同意提供过桥资金,银行如期收回了到期贷款后,并未发放新的贷款。
银行行长出具的《承诺书》做出了保证成功续贷,并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归还出借方资金的意思表示,具有担保的性质,属于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
银行方面存在过错或利用欺骗手段收回贷款的法律责任。
对那些已经出现贷款偿还困难的企业,个别银行行长会利用一些手段和方式欺骗资金方提供过桥资金,减少贷款逾期风险,避免银行的资金损失。
银行不是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难以追究银行的合同责任。
若银行方面以欺骗手段提供担保或保证,资金出借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负责的责任
一、 贷款担保人 的有效期限:一般来说这是与贷款或借款时,订立的合同所决定的。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 债务履行期 满后6个月结束;对于在贷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责任;如果银行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则保证期间时效中断。而对于贷款担保人需 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证期限,与上一致,主要还是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从担保人的这些责任中不难看出,在银行贷款中担保人的风险比较大,所以是否要为别人提供担保需要慎重考虑。首先要详细了解借款人信誉状况,因为信誉状况往往决定着担保的风险有多大,如果信誉状况不好的话,就不要提供担保。其次,还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付息的能力,这决定着借款人能否如期偿还贷款,是决定担保人风险的重要因素。二、贷款担保人的含义: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为借款人提供相关担保,以便于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但贷款担保人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人不履行还款的话,贷款担保人需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还款。目前银行为了防范不良贷款的增加,担保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三、银行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为他人做贷款担保人,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详细了解借款人信誉状况,因为这往往直接关系到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只有在多方面考察了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单款担保;另一方面就是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付息的能力,这也是借款人能否如期偿还贷款的重要基础,千万马虎不得。以上就是对 借款担保人 担保期限是多久”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风险的。如果贷款人还款不及时,担保人是需要负责任的。责任的划分,是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提及的,如果提到了的话,在贷款人不能还款的6个月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失。
三、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债务人他没有办法履行的一些义务,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总的来说,担当某个人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很高的,如果这个人不讲信用,没有能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而拒绝偿还,或者是将这个锅推给担保人的话,担保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的。
扩展资料: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