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暴力催收会被判几年
软暴力讨债会判多久,首先需要看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判刑。而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不会判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软暴力催收怎么定罪
对于软暴力催收的定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具体的案情来判定。实施软暴力可能构成的犯罪有 强迫交易罪 、 寻衅滋事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敲诈勒索罪 等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 、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暴力催债构成什么罪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暴力催债有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犯罪构成: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
2、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
3、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
4、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几种
1、电话催付
2、书面函件催讨(包括传真方式)
3、面访催收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四、软暴力讨债会判多久缓刑
软暴力讨债如果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暴力催收或将被判“非法放贷”罪
对于各类 网贷 的争议一直连绵不绝,如果现在告诉你,在新的《刑法》中将增设“非法放贷罪”,并根据暴力 催收 、虚假诉讼、侵犯个人隐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为暴力催收涉黑致使他人重大伤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以上成真,您愿意支持吗?
据了解,其实在很多国家均通过刑事手段对民间资本放贷获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打击制裁,比如说德国、日本、韩国等。而在我国,从“九出十三归”到现代高利贷,已经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存在,但是翻开历史和现代新闻的记录,几乎每一部历史影视剧都会带有“高利贷”的情节,轻者卖儿卖女,重者家破人亡。鉴于此,“非法放贷罪”增设进入《刑法》,必定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称:“以刑事手段打击的目的,是要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通过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以防范因放贷而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鉴于此,厉莉建言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非法放贷”之所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本原因在于其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这种“地下性”给其从事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刑事手段要打击的恰恰是这种“地下性”。
不过,通过现行的《刑法》治理“非法放贷”还存在着困境。厉莉表示,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法律,法律惩治的也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
在这里牧心觉得,是不是因为曝光和网络反馈的内容太少,引起的重视和可把控的证据证明不足,导致法律始终无法将这些行为监管纳入《刑法》?
对于“非法放贷”罪的设立,您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