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纳金的计算办法
一、正面回答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分析详情
关税滞纳金指在关税缴纳期限内未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被海关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
我国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到纳税人缴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比例按日征收。
三、海关滞纳金征收标准
滞纳金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
海关滞纳金的计算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关税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l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第三条 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前款所列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列货物,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一)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二)进口关税;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
完税价格=------------------
1+关税率+增值税+关税率×增值税率
------------------
1-消费税率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海关滞报金的计算办法
一、正面回答
海关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乘0.5‰乘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二、详细分析
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滞报金减免。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采取的依法加收属经济制裁性的款项。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义务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进入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应用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进行相关操作。
三、海关滞报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海关滞报金可以税前扣除,海关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或刑罚,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上与商标注册费完全一致,所以可以税前扣除。
海关如何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
超期未报货物 1、概述 (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 2、处理(重点)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不知道楼主是否有出口报关,或是报关资料买单服务,产地证,证明的需要。可看资料。tian++
不按时缴纳关税,会交多少滞纳金?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如果不按时缴纳关税,会交多少滞纳金?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