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超过期限了怎么办?
行政处罚超过期限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本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并且经行政处罚机关批准的,可以延期而具体的延期缴纳的期限则由行政机关合理地确定。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超过处罚期限怎么办
超过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期限的,行政机关不能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所以行政机关需要在二年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追责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