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怎么账务处理
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留抵处理,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体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发票过期未抵扣认证该怎么处理?
看你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只能是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直接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计入所购资产的成本。
如果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所规定的特殊原因造成,则还可以继续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011.9.1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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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逾期未认证账务怎么处理
如果超过认证期,进项税不能抵扣了,直接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库存商品、销售费用科目。
分录1处理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分录2处理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那张发票的商品已销售,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分录:
(1)先转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然后,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如果没有销售,应该计入库存商品科目。
商品那张的税额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我们是购货方,逾期的这笔分录直接是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这笔库存商品已经销售了,你做的逾期分录是对的。即: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进项税抵扣期已过未抵扣,会计分录怎样做
过了抵扣期未抵扣的,则期进项税额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采购进项入账,如果不能及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采购业务又需要及时入账,那么应该在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一个待认征抵扣税额项目归集核算。
会计分录如下:
一、采购入账时分录:
借:资产、成本费用等对应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税额
贷:应付账款
二、抵扣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没有抵扣的,应将其转入资产成本费用科目
借:资产、成本费用等对应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该采购项目没有入账,则在确认不抵扣时一起入账的话,只需按票面金额做会计分录:
借:资产、成本费用等对应科目
贷:应付账款
扩展资料:
应付账款主要的账务处理:
公司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企业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购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的应付账款,因对方单位发生变故确实无法支付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视同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一项额外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账款
未抵扣进项税逾期的补救方法
一般纳税人单位,未抵扣进项税逾期,既然都已经逾期了就没有什么补救方法可以再认证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只能按普通发票入账了。
未抵扣进项税逾期的账务处理是,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未抵扣的进项税账务如何处理
企业当月收到的进项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可以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进行核算。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未进行认证的,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