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诉讼中过了举证期限在举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举证期限的效力
确定的举证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重要的法律效率有: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即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关于如何处理逾期证据的几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能否及时举证,能否正确举证,其举证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能否为法院所釆纳,是其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一般情況下,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但个别情况下,有些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而在逾期后提交证据材料,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当如何处理,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这是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而言,既是人民法院法定诉讼权利,也是其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必须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没有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同时也没有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质证,未查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所能证明或不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却对案件作出了相应裁决,当事人不服,并以此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与案件相关事实以及裁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经审理后可以以一审法院未查明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事实的关联性为由,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决;或者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对于当事人而言,说明其逾期举证的理由,是当事人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说明其逾期举证的理由。当事人未说明其逾期举证的理由,或者说明其逾期举证的理由不成立的,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即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后,区分不同情况,将分别作出处理。即釆纳或不予采纳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釆纳的,同时应当对逾期举证当事人予以训诫和罚款。当事人说明其逾期举证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亦应分别作出处理。釆纳或不予采纳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釆纳的,不应对逾期举证当事人予以训诫和罚款。
二、人民法院釆纳逾期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定原则,而事实来源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必须对所有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才能查明全案全部事实,进而对案件作出裁决。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都应当收集和审理,并予以采纳或不予釆纳。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其形式內容合法,具备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支持当事人诉讼主张或者抗辩意见,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人民法院均应审理查明后予以采纳,并作为裁判案件的证据。当然,人民法院仍应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至如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并予以采纳。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这一法定原则。当然,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因其未在举证期内举证,而又末说明理由,其行为实际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对其予以相应惩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和罚款。
三、人民法院不釆纳逾期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采纳。1、该证据系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其证据取得和来源不合法;2、该证据内容违法,为法律所禁止;3、该证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4、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5、该证据系当事人伪造的。当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人民法院未釆纳的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以此为由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作出处理。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就全案而言: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仅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而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与案件相关事实以及裁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经审理后可以以一审法院未查明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事实关联性为由,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庭审质证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全部进行质证。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理由。无论当事人是否或拒绝说明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理由,人民法院均应对其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庭审质证,并作出是否采纳的裁决。其理由是: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其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当然应予以庭审质证。2、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对案件事实以及裁决结果有影响。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庭审质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裁决案件。3、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一并开庭审理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一并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相应裁决,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如果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以庭审质证,当事人可能因此不服而提出上诉。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和支持当事人诉讼主张、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只有而且必经开庭审理,通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确定该证据材料与案件及诉、辩双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关联性,进而决定采纳或不予釆纳。因此,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在开庭审理时进行质证。以便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从而正确裁决案件。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如果不组织质证,有可能使部分案件事实得不到査明。根据证据规则,末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案件裁判依据。而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几种可能性,即可能与案件无关,也可能与案件有关。是否有关,只有开庭审理进行质证后才能确定。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质证,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意味着人民法院单方面主观意断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不予采信,或将逾期证据材料排除在案外,对该部分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未开庭审理予以查明。不仅违背人民法院裁决民事案件以事实为准绳之原则,同时也相应剥夺了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予盾,应当修改或矛以废除。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三、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要向人民 法院 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超过举证期限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今天,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 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 证人 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七、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 开庭审理 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八、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的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是不予采纳的,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四、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68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68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举证责任 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68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 一审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 二审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6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68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68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68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 管辖权异议 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68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68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68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五、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世,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谓证据失权,就是说当事人超出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若干规定》,证据失权有几种例外:
1、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2、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若干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六、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 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为了能够及时合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应更加详细的对举证期限加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