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清理不及时违反什么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6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拓展资料:
形成问题的原因
(一)领导审批不严,当事领导本人认为自已不贪、不占,问题不大,不进行及时处理,接任领导认为不是自已在职时发生的业务,也不进行处理。结果是一任压一任,有的甚至压了三、四任,至今未进行处理;
(二)财务监督乏力。财会人员没有尽到职责,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做,领导不说也不主动提建议,怕提出处理旧帐领导不满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不偿失;
(三)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有的财会人员是“半路出家”,有的身兼数职,加之平时不钻研业务,财会知识贫乏,起不到监督作用,只要不差帐,就是好“会计”,推、脱、靠,导致了工作滞后问题的发生;
(四)单位领导、财务人员换届时没有交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往来款
审计发现往来长期挂账违反什么规定?
审计发现往来长期挂账违反以下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6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扩展资料: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
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