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出境超期未归怎么处理
您好!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因私出境之前应填写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申请党籍保留。同时,按照中组部关于此事的答复。党员因私请假出境逾期未归,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因为党员在境外所处的环境与国内不同,未能与党组织联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视为特殊情况,暂不处理。等其回国后经过调查,看看是不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后再作处理。谢谢阅读!
二、公派出国未归者如何处理?
停发工资
按自动辞职处理
收回其留学期间所支付的费用
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妥善解决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善后问题,根据外交部外发(91)第9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应对因公出国逾期未归人员的国内公职、经济关系及其它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原派出单位才能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派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年者,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延期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多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到时应按期回国。如到期不归,亦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不论何种渠道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应全数归还由单位支付的所有费用(出国期间的工资、服装费、机票费、零用费及出国前为此出国项目所支付的培训费等);其中用外汇支付的应以外汇归还。
四、对国家教委(EPT)考试合格,由中央财政拨款的或通过组织选派的接受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日本?G川奖学金或美国凯劳格奖学金、友好城市及其他资金渠道公派出国的逾期不归人员,视不同情况,如派出渠道及提供经费的不同,结合本人认识态度,酌情收取全部奖学金(含留学协议书违约金)的20%-100%的赔偿,至少不低于贰千美元,用外汇归还。
五、自行联系接受国外经费资助,由单位公派的逾期不归人员,应根据协议书的条款酌情退还违约金,临时出国逾期不归者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结合其本人的认识态度,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六、上述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在同原单位结清了经济关系及对国内公职和其他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因公调换因私护照的手续。
三、公费留学不回国会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能得到公费留学机会的学生都是学校里的佼佼者。国家花钱培养这些有能力的人,就是想让他们成为栋梁之材,日后为国家的发展添砖添瓦。而公费留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联合培养的,学校帮你出个学费,自筹生活费,另一种是出国攻读学位的,学校既出生活费也要出学费,前者的违约金一般几十W左右,后者一般违约金都要近两百万的 ,公派一般都要求回来工作三年或以上。可是,总能遇上一些背信弃义的人,过惯了国外的优越生活,毕业后就不想再返回中国了。很多人都以为国家拿这一类人没有办法,其实国家早就制定了相关的政策:
公费留学生有两年回国服务期。如果学生违约未归,需要归还所有政府支付的经费并付30%的资助额作为违约惩罚。
法律依据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四、出境自由行滞留未归,旅行社要承担什么处罚?
四川宝中旅行社为您解答:
旅行社处罚:
一般日韩欧洲澳洲等国家因地域不同,会收5-10万元/人押金,当该客人滞留不归时,大使馆会对该组团社进行处罚,该押金就会被作为罚金,并对该旅行社进行备案,当滞留不归的人数超过底线,就会取消该组团社送签的资格或者降低该组团社的签证率。
个人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除此之外,游客出逃行为也违反了我国《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2条也有规定: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此外,对于非法出境的公民,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或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出国境人员多久未回国算出境逾期未归
出国境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或计划日期返回,就是逾期未归。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如:逾期违规、逾期三天。只要超过期限一天,即为逾期。
六、公职人员出国探亲不归如何处理
这个,国家法律似乎在这一块还是空白,
主要由单位自己制定制度,
比如中国科学院:
一、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出国人员,均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和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肘政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对于作停薪留职或取消公职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审批。研究员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也由各单位自行审批。被取消公职的人,今后如愿意回国工作,应表示欢迎。
三、对副研究员(含其它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作取消公职处理后,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决定报院干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