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信有异议怎么处理

个人对信用报告有个人征信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征信异议申请,个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个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人(个人自己)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拓展资料】

一、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二、信用报告

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三、影响因素

可能影响个人信用风险评分的主要因素有: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

四、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五、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六、发展状况

目前,个人征信业务又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领域拓展,与典当、担保、租赁等机构开展了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的各种商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

征信投诉处理期限

如果用户对征信记录有异议并发起投诉,中国人民银行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在处理完成后,会把实际情况集合成一个书面报告交给用户。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数据后发现确实有错误记录或者遗漏记录的情况,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如果在调查之后还不能确认具体情况,则会保留原有的征信记录,不进行改变。

征信报告期限

1、征信报告打印有效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征信报告自打印当日算起,有效期为一个星期到两个星期之间,超过这段时间,征信记录就会自动失效;

2、不良记录保持期:从用户将不良征信事件处理完成的当天算起,在五年之后记录会自动消除;

3、征信上传期限:央行规定每个发卡银行都必须定期上传用户的消费记录以及其他记录,各银行时间规定不同。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20日,法律依据如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

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异议处理超期(征信异议处理超期处罚金额规定)

扩展资料:

征信机构未对异议按要求核查的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对人民银行征信提出异议多长时间能处理

对人民银行征信提出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