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催讨债务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股东催讨债务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款就诉讼时效中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就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列举如下:向法院提起诉讼1.1被告是实际侵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却不是法律上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一方,即错列原告,诉讼时效不中断。1.2原告作为实际权利方向法院提供诉讼,但是,原告起诉了错误被告,基于原告有积极主张权利,这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3如果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认为权利人已经积极地主张其权利,其起诉尽管因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被裁定不予受理,仍然可以认为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1.4当事人只要起诉后(原告属于正确权利人),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

二、催收后诉讼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催收被告认可(诉讼时效届满后催讨构成中断吗)

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此时,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超过诉讼时效后还款能否视为时效中断?

能视为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履行有效。这种立法模式认为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就应当推定其不愿意再享有权利,因而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但不愿拒绝履行的也不应禁止。被告方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履行义务,继续还款,这就清楚地证明他已经放弃了抗辩权,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就是遵循这一立法理念的,因而可以认定是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说是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