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多少加处罚款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二、行政处罚罚款超过缴纳期限违约金是多少

行政处罚的罚款超过缴纳期限,当事人仍不缴的,不是对当事人收取违约金,而是由行政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等强制执行的方式。每日加处罚款的数额是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但是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