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单位无权管辖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仁和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征地补偿纠纷(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去哪里上访最有效?
我国征用土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纠纷,没有一个标准的解决方案。若是信访,一定要人多,大家组织一起到上级政府部门信访,最好世请来媒体同时报道,才有用。若是走法律途径,主要世看法官的心情了。
本人也是深受其害的。
希望对你有用。
土地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土地信访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信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信访工作。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必要时可由其负责组成业务部门参与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土地信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检查指导土地信访工作。第二章 信访人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土地信访事项,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一)表达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意愿;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
(三)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
(四)检举、揭发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五)对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六)其他土地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扰乱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和拦截公务车辆。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土地信访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土地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土地信访机构第十二条 土地信访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信访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待、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来信、来访;
(二)按照职责权限,对交办的土地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对转办的土地信访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信访事项;
(四)开展土地信访工作研究,培训土地信访工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土地信访工作制度;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土地信访工作中的建议和问题;
(七)承办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信访事项,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信访工作。第十四条 土地信访机构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土地信访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土地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复查;
(三)对交办的土地信访事项进行督办。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选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政策、法律、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从事土地信访工作。第十六条 土地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系统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津贴。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改善土地信访办公条件,提高物质装备水平。
土地信访接待环境应当具备卫生保健和安全保护设施。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信访事项: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
(三)国务院交办的。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信访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对地区、盟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
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信访不受理我们国家主要是有如下6种情况,而不是十种: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可以调处个人与单位的土地纠纷吗
信访办,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一、《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行政裁决和诉讼。
1、协商,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很难解决争议;
2、诉讼,对于农户而言,诉讼成本高。除非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否则农户不想打官司。
3、行政裁决,是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构包括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乡镇农经站以及乡镇信访办 。
在现实中,大的土地纠纷一般找乡镇解决,农户求助最多的部门就是信访办。在性质上,信访办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它直接对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负责,并代表后者处理问题、接待群众。在农户看来,信访( 上访)更快速、更有效。对于一些简单的诸如咨询、答疑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当场处理,但对于类似于土地承包纠纷之类较为专业性的案件,他们就无能力也无权做出裁判,只能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在体制上,乡镇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与之类似,农经站在体制上也是接受来自县农经局的直接领导。如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土地流转等等事务成为了农经站的主要工作。涉及到土地承包纠纷,需要进行承包权变动的,或者要对土地权属重新确认,就必然要通过农经站的工作。
在信访部门的牵头下,司法所、农经站共同介入,共同接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
违法拆迁可以通过信访来解决吗
拆迁纠纷能通过信访解决,但信访不属于具有普遍法律强制力的法律程序。信访无法解决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拆迁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