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意识,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发生 交通事故 的几率也不断增多,因此,国家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 规定。那么,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是怎样的?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乡道路上,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落水等事态,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在铁路道口上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牲畜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铁路部门为主,当地公安机关参加。 第四条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分清责任后,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涉及地方车辆、人员和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处理,需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给予处罚的,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 第五条 处理交通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论处。 第二章 现场勘察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驾驶人员和行人,均有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和向公安机关检举肇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 证据 ,并尽快疏通道路,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验查或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和当事人的证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扣留人质或扣押物证、车辆等。一切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公安人员的指挥,不得妨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对在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警车及消防、抢险、救护车,可先记录在案,予以放行,事后再作处理。 第九条 在追缉肇事逃跑者或抢救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可以借用交通或通讯工具,被借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和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有关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并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情况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医疗、殡葬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暂存的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协助存放。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检验完毕后,确认无复查必要的,限期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强制处理。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裁定。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责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由双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由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根据情节分负不同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且其情节基本相同,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跑、破坏或伪造现场,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只认定责任,不予追究。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可以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 吊扣驾驶执照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裁决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被裁决吊销驾驶执照者,两年内不准重新考领驾驶执照。 第十八条 对因 交通肇事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九条 指使、迫使他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警告 、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抢救伤员或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以及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回答公安人员询问,并对交通事故伤、残、死者积极给予经济补偿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伤者的 医疗费 、 护理费 、就医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残者直接 抚养 人的生活补助费。 (三)死者的 丧葬费 (含尸体存放费)和死者生前直接抚养人的生活必须费。 (四)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合法 代理 人,按规定人数在参与调解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 (五)车辆、财物损失费(包括修理、损耗折旧费)。牲畜死伤折价费。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费的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事故经济补偿费; (二)负主要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负次要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四)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经济补偿费;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公安机关可以先指定当事人一方垫付,处理时再按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费的承付: (一)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者或单位(车主)承付。 (二)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事故的,由 监护人 承付。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伤者的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药物、治疗、检查、住院及就医路途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误工费:伤者是在职职工的,以本人标准 工资 为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以不超过当地一个机械五级工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一人一天二元计算。对伤势较重的,可以根据伤者的情况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一人一天三元的标准。 (四)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以不超过当地一个机械五级工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伤者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数额,由公安机关根据医院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残者或死者,定残前或死亡前抢救医疗期间的经济补偿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残者的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残者,有固定工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本人标准工资低于当地机械三级工人标准工资的,按机械三级工人标准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不超过当地机械二级工人的标准工资计算生活补助费。 残 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补偿,残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补偿。 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的,护理费按当地二级机械工人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的补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年龄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为二十五年;二十五周岁以上为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三)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根据医院证明,并考虑以后更新所需费用,一次付给。 (四)对残者直接抚养, 赡养 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人,应给予补助费。残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个抚养、赡养人增加残者生活补助10%,残者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个抚养、赡养人增加残者生活补助费5%。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死者及其家属(包括死者生前直接抚养、赡养的人)的经济补偿费和死者丧葬费的补偿标准: (一)死者的经济补偿费按事故发生地机械四级工人八年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死者生前直接抚养、赡养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人,每个抚养、赡养人增加经济补偿费20%。 (三)死者的丧葬费为三百元。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伤者需要住院、转院的,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购买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伤愈后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残者的残疾程度,以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伤、残、死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的名额,最多不超过二人;其误工费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路费、住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在事故处理结束时,由事故责任者个人或所在单位全部付清。 第三十三条 事故责任者逃跑的,事故伤亡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暂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保险公司垫付。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车主应向公安机关交付处理事故所需押金;不交押金的,以发生事故的车辆做 抵押 ,不足部分,以责任者的相当物资作抵押。 第六章 结 案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实行一次性结案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 者应承担的经济补偿,由公安机关召集有关当事人或合法代理人、单位代表,按本规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订出协议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即行生效。经三次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报 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结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七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的处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伤、残的,从伤者基本痊愈或定残后起算;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私自处理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从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因自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的范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以处理事故为由,要求解决本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处理交通事故,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按本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是怎样的 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对于不同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以及补偿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交通违章处理期限过了怎么办

交通违章 处理期限过了的: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天加处罚金百分之三的滞纳金;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

交通违章处理期限过了怎么办

交通违章处理期限过了的: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天加处罚金百分之三的滞纳金;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违章处理时间期限是多少

交通违章处理的时间,一般来说,应当在交警的开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或者到交警大队处理。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违章处理期限过了怎么办 @2019

三、交通违规逾期未处理有什么后果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慌慌张张地告诉我,他上次忘记处理 交通违章 了。我想知道他的驾照是否会被吊销。对于这个问题,我特意查了一下,现在分享给大家:

逾期不处理交通违章会被吊销驾驶证吗?主要内容如下:

1.现场订单超过15天未付款的,从第15天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付款;(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次未处理的命令,交警会检查扣证,情节严重的会扣车;

3.现场指令未办理的,驾驶证不能变更、换发或者转让;

4.如果章没有处理,任何事故,汽车损坏等。不会由车辆保险公司结算;

5.违规不处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度、季度、全面检查。

山东省交通违法逾期处理规定(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

6.对驾照没有影响。详情请咨询当地车辆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稽查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并结合违法行为处罚:

(一)对违反者处以罚款,逾期每逾期一天增加5元;

(二)违法行为应当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每逾期一日增加5日的暂扣期限;

(三)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合并处罚。

违法行为人3个月内未到指定地点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公告。

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撤销原注销决定,恢复机动车驾驶资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提醒大家,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主要及时处理,避免后期不必要的麻烦。

四、交通罚款逾期未交怎么办?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