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什么期限内予以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扩展资料: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

3、邮件或(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国办信息公开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国办信息公开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我们有权利向政府申请政务公开,此解释主要对收到申请之日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看到通过不同渠道提交申请,确定时间的规定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要明确申请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专业的 律师 寻求帮助。

三、申请对历史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如何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七步顺序进行,即补不补——是不是——谁负责——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怎么答。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步:补不补,判断是否需要补正。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如果申请人的上述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如果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给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某某局长收,或者邮寄给了办公室以外的其他科室,则该申请不是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收到后将该申请转交给了办公室,则是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应地,答复期限自办公室收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转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步:是不是,判断是不是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是我们判断是否是政府信息的依据。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比如党务信息、司法机关的信息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因为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并且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第三步:谁负责,判断谁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由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如果本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能,则不负责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要注意的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四步:有没有,判断有没有政府信息。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检索,如果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自始至终不曾产生的政府信息,包括需要分析、加工制作的信息以及法律上应当存在却没有制作的,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比如,该依法应当制作却没有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外,本机关以不存在信息为理由进行答复需慎用,要确实经检索没有,因为一旦发生诉讼,行政机关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履行了合理查询、检索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因而要慎用该理由。

依申请公开逾期答复如何处理(依申请公开答复超期)

第五步:给不给,判断给不给政府信息。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的,以及内部信息和过程中信息、执法案卷信息、信访举报投诉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四是特殊情况下不给。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这是指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而言,如果申请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例如向几十个不同的行政机关申请,这种情况下不算超过合理范围。另外,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六步:怎么给,判断怎么给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步:怎么答,判断怎么答复申请人。这要分以下七种情况进行答复。一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是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七步法是线性排列的,一定要按照顺序依次进行处理。

四、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开的文件己被废止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受 理与否及公开与否的决定。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 机关在收到申请公开的申请书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 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 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 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及落实情况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 深圳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时限》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首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话,如果政府当场能够作出回复的话,应当当场回复,如果不能够当场的话,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一定的回复,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政府信息公开逾期答复多长时间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如果行政样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分开申请而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可以在超过规定期限的第一天起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