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职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第十一条 医学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

(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

(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

(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

二、什么叫无主坟?无主坟怎么处理

无主坟有两种:

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主坟,坟墓主人已经没有直系亲属。

第二种是不清楚坟墓主人情况的坟地:这并非真正的无主坟。

对于这两类无主坟的处理办法:

第一种:对于这类无主坟进行迁坟就可以。

第二种:对于这类无主坟的处理,建议可参照拒绝领取补偿费的情形处理。即严格走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有关文书的送达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补偿费可以提存的方式支付,以避免之后因坟墓主人出现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2015,国家征地坟头补偿标准.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以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为例

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2000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

备注: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可以吗)

5.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综上所述,国家各地区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大致在400元—2000元之间,沿海地区迁坟补偿标准相对会高些,但因资料缺乏,无法一一呈现。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