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贷款担保损失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向一长期供应原材料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造成无法追回的损失75万元(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193号)明确,企业间相互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逾期贷款的会计分录
逾期贷款应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
贷: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取得借款的核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 ;
第二,借款利息的核算;
第三,归还借款的核算。短期借款一般期限不长,通常在取得借款日,按取得的金额入账。短期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理账活动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耗费,应作为一项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也不完全一样。
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月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不大时,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季(或半年)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较大时,则可采用预提的方式按月预提、确认和费用。
扩展资料:
具体的核算过程:
短期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直接支付】
应付利息【月末计提】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三)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短期借款
三、企业融资付的担保费用如何账务处理
银行贷款,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是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虽然数额较大,也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可以设置担保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此项费用。
在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还贷款时: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支付担保费时:
借:财务费用——担保费
贷:银行存款
有些担保公司在收取担保费的同时,还要求支付保证金,以减轻担保风险,保证金的核算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来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还款后收回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为什么贷款还要用担保公司担保?1、是因为贷款企业没有给银行通过足够的抵押物,一但该企业贷款逾期或者欠息,将由担保公司负责代付。2、担保公司介入银行贷款,银行放款手续简便、快捷,能迅速的弥补企业的资金需求。3、担保公司在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同时,也会要求企业提供形式各样的反担保,这些反担保的形式多样,手续比银行简便,因此,如果企业急需资金,会采用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的形式,以弥补经营资金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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