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杀人案回顾:一场官司引发的命案,凶手被判5年徒刑!结果如何?

2014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某浩在金华市汤溪镇曹界村中央桥上遇到酒后的被害人戴某如,戴某如质问曹某浩为什么以前要告他坐牢,曹某浩否认后,戴某如仍反复质问。

为此,曹某浩与戴某如发生争执互殴,后曹某浩用双手用力推了戴某如一把,致其后脑勺着地倒地昏迷不醒。其他村民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曹某浩与其他村民一起随120护车将戴某如送住金华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抢救。

曹某浩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然留在急诊室,被接警赶到该急诊室的民警传唤归案。被害人戴某如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戴某如系因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浩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放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决被告人曹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曹某浩上诉称,其无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确属过失,原判定罪错误,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为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另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互殴的证据不足;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严重背离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请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曹某浩打有被害人耳光或与被害人发生其他肢体冲突的行为。曹某浩推了一下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侧地,但不能因此认为曹某浩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而且曹某浩事后积极施救的行为也表明,其对被害人倒地不起的情况完全出乎意料,对被害人的最终死亡结果完全违背其意愿,故按照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曹某浩因琐事纠纷,在应当预见推搡他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人后枕部着地而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曹某浩有积极施救行为,并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判决: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浩的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曹某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拖欠工钱”浙江一装修工持刀杀老板儿子,老板会后悔吗?

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不少农民工为了讨薪想尽各种办法,甚至豁出自己的生命。就在7月27日,疑因拖欠工钱,浙江金华一名穿着白色衣服的装修工人熊某因为老板欠了工资不给,当街拿着凶器,刺伤了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老板的儿子),伤者倒在血泊中因伤势过重送医无效身亡。发生这样的事情老板才会知道后悔,自己亲手把儿子的命送了,后半生都将活在痛苦之中。当初为什么不快点结算工钱,现在儿子也没有了,活着的人比死去的人更痛苦。可是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也许几百几千对某些老板来说也就是几顿饭钱,还不够你买几件好衣服,但是对社会底层人员来说人家都靠体力活出来养家糊口,打工不容易,欠啥都不能欠农民工的工资。今年疫情下的普通人都为钱发愁,希望所有雇主都能体谅他们的艰辛。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其实这位农民工也十分同情,本来就不容易,如果不是万不得已谁能干出来这样的事,但是太冲动了,老板欠他的工钱虽然不对,有很多途径,你可以曝光他,找记者,但也不能持刀杀人啊。人家儿子也是无辜的,现在别人儿子没了,自己的一生也搭进去了,就算是钱被要回来,也没有命花了。害了别人一家,也害了自己一家。

奉劝大家遇事要三思、冷静,大家都好商量一点,也许事情就不会往太坏的方向发展。如果被拖欠工资,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像这种用自己的生命去威胁他人,或者去威胁他人的生命都是不可取的。不仅可能会适得其反,还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丁金华的事件全程

杀心 因宅基地问题素有纠纷

关于丁金华作案的原因,曾有媒体报道称,“与他同村的至少30名村民所述,与邻里积怨多年的宅基地纠纷有关”。

河南省公安厅7月27日发布的消息中,也证实确实是“因宅基地纠纷”。丁金华家的宅基地与同村被害人高赖孩家相邻,在农村,因为宅基地发生争执,并不罕见。

导火索 高家骂了丁金华母亲

导致纠纷激化的导火索,与7月25日案发当天早上的一次争吵有关。

同村村民高全发回忆,当天早上6时左右,丁金华70多岁的老母亲挑着一担粪,往高家门口栽的树上倒,结果高赖孩嫌难闻和老太太吵了几句。被害人高赖孩的工友证实,当天上午,丁金华去工地找到和自己母亲吵嘴的高赖孩,俩人又吵了一架,后被劝开。

后来,丁金华与高赖孩及其儿子、女婿等人,在高家门口“说事儿”。惨案就在这里发生了。

据后来参与抓获丁金华的禹州市神垕镇派出所副所长党胜利讲,丁金华在被抓后曾说,彻底激起自己杀心的,是因与高家争吵时对方骂了自己母亲。也就在那一刻,丁金华想到了别在腰上、原打算用来壮胆的那把军刺。 连续行凶

因被害人的女婿身材高大,先刺向他

丁金华持军刺行凶的第一处现场,被害人是高赖孩以及高赖孩的妻女,伤者则是高赖孩的儿子和女婿。

丁金华最先刺的,是高赖孩的女婿张磊,先刺了其腹部,第二下袭击了其颈部。党胜利回忆,丁金华曾交代说,因为“女婿比较高大,要先把他撂倒”。随后高赖孩的儿子、高赖孩自己以及妻女均未幸免于丁金华的那把军刺。

军刺又刺向生意上的竞争对手

在这个现场作案后,丁金华没有马上逃亡,而是开着小货车奔向了自己经商的地方。他的目的,据警方介绍是要去杀害生意上有竞争的一对夫妇。

丁金华赶到漯河市红太阳家具城时,那对夫妇并未在商铺内。但当丁金华准备离开时,遇见了回来的女商户曹某。

警方称,丁金华杀害了曹某之后,还持军刺刺了被害人下体,丁金华交代称是“因为觉得这个女人不正经”。

河南省公安厅后来披露的消息称,丁金华此后又将阻止其杀人行为的出租车司机谢某扎死,并拦截一辆出租车(车牌号为豫LT0123),威胁司机下车并将其扎伤后驾车逃窜。 弃车于叶县,搭顺风车欲逃往洛阳

浙江金华催收被杀(浙江金华催收被杀案件)

丁金华开始逃亡后,公安部门启动了全省各级治安卡口,各主要高速公路收费站口立即开始设卡堵截,各个警种很快形成了以驻马店、漯河、许昌、平顶山为核心,周边地市为响应的包围圈。

同时,丁金华的头像、穿着、案情已经出现在了网络、电视、报纸以及无数用户的手机上。此时距离案发不到24小时。

从警方提供的资料来看,案发当日丁金华开着抢来的出租车一路奔向了平顶山市叶县,并于下午2时10分在叶县东北部村镇一杂货店买了4瓶饮料,后经漯河市舞阳县,人与车摆渡过汝河后,进入许昌市襄城方向。

或许是为了扰乱侦查,十几分钟后,他又通过汝河另一渡口向西返回叶县,并将车抛弃在了叶县洪庄乡王湾村一玉米地内。

据警方称,丁金华的原计划是经郏县逃往洛阳。弃车后的一路上,丁金华不敢走大路,他时而步行,时而拦住过往骑车的老百姓搭顺风车,就这样,他一路向北进入了许昌禹州地界。

几十个小时的逃亡,让没了钱的丁金华饥饿难耐,7月27日,他做出了一个选择——乞讨。 镇上乞讨被举报

7月27日中午时分,丁金华来到乞讨的地点——禹州市神垕镇。

可能他不知道,自己的通缉令已在这个镇上贴得到处都是,而且警方在各个要点已经设卡,并有便衣24小时不间断巡逻、排查。

下午1时许,正在以“丢了钱包的老乡”身份讨要吃喝、路费的丁金华,被镇上的人怀疑了,怀疑者打电话告诉110,“市场街这儿有个人,和悬赏通告上的人很像。”

接警后,神垕镇派出所赶紧派人到这条街排查,但没有找到。将信将疑时,派出所所长张相磊发话,不管是不是丁本人,都必须找到那个被举报者。

正当此时,他们又接到第二个举报,说丁金华就在镇上的味美思拉面馆。而这个拉面馆,距离派出所只有200米左右。

拉面馆内,丁金华被生擒

所长、民警和联防队员随即赶到了面馆。警方称,当时的丁金华就站在一个餐桌旁,正在要吃饭钱,手里提了个塑料袋。在这之前,他已经向店伙计、店老板们乞讨过。而那把锋利的军刺,还在他身上。但警方当时根据照片并不十分确定就是丁金华本人。

为了不打草惊蛇,几个人佯装食客分批进入,并且在进门前布置好了谁站在哪里、负责什么动作,民警身上携带着军用匕首、催泪瓦斯等。

神垕警方称,约下午1时50分,几名民警一拥而上将人按倒并铐上了手铐。在民警欲通过丁金华有断指的特征来确认其身份时,丁金华自己开了口:“我知道你们在找我,这是早晚的事,早抓住我,我也心静了。”

警方表示,经初审,犯罪嫌疑人丁金华对其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悬赏通告中的5万元奖金也已分发给两名举报者。

丁金华行凶两天后,在距离案发地300里外的一个镇上结束了逃亡生涯。

董文语案件回顾:“杀人狂魔”连杀6人,被电线绊倒了结犯罪!结局咋样?

2006年3月11日至5月26日,浙江、福建、江西一带发生了一系列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此系列案件的始作俑者董文语,最后流窜至四川,在偷盗时被一根电线绊倒摔下二楼造成骨折,被主人发现送至公安局。

据统计,在此系列案件中,董文语在浙江金华市、福建福鼎市、江西上饶市连续入室作案5起,共杀死6人、重伤2人,在6名死者中包括1名男子和5名女子。最后,董文语被抓捕归案后判处死刑。

董文语,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平阳县龙尾乡百尖村。据了解,董文语性格内向,因为他出生的村落比较贫困,他的父母在他出生后不久便分开。他的母亲离家出走后改嫁,他的父亲为人懒惰整日不在家,自幼由他的奶奶抚养。

董文语11岁的时候,为了生存到城市里沿街乞讨,长大后做过服务员、干过苦力、当过和尚,后来还谈过一段恋爱。董文语有写日记的习惯,他曾写过因被女友抛弃而心理发生变化,从此仇视社会走上一条不归路。

2006年3月11日,董文语尾随一对小情侣回家,进入其家中将男子杀害,后为了折磨女子,将其杀害并剥光全身进行奸尸。事后,在两名受害人家中的墙上留下“杀人者,恨社人”几个字,逃离现场。

董文语在第一次作案杀害两人,之后流窜到福建、浙江、江西等省,持刀在夜间闯入民宅进行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活动。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共杀死6人(1男5女)、重伤2人,受害人中有4人被强奸,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后来警方掌握一定的线索,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董文语,并发布海捕文书进行全国通缉。直至2006年11月16日凌晨,董文语在四川省宜宾市某村民家中窃得一部手机后,被电线绊倒惊醒村民,后又被送交给警方。自此,此系列案件凶手落网。

2007年4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和侮辱尸体罪向法院对董文语提起公诉。

2007年6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

2007年11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董文语被依法执行死刑。

小编认为,童年时期的教育与生存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很重要,一个孩子的人格培养是教育不可忽视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生变化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这样的悲剧着实让人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