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员,其党籍怎么处理?

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员,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

解释: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籍问题的答复》([78]组通字9号)指出:党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已超过假期半年以上未归的,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

这是由于这些同志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和办理私事,与在国内超假不同,原因很多,应视为特殊情况,要作具体分析。

这样做,对于贯彻执行扩大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和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都有重要意义。

二、党员出境超期未归怎么处理

您好!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因私出境之前应填写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申请党籍保留。同时,按照中组部关于此事的答复。党员因私请假出境逾期未归,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因为党员在境外所处的环境与国内不同,未能与党组织联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视为特殊情况,暂不处理。等其回国后经过调查,看看是不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后再作处理。谢谢阅读!

三、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一、办理程序: 1、党员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及其它非公务活动等,必须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去向与保留时间)。 (2)国(境)外亲友(单位或机构)的邀请信、入学通知或应聘工作通知(翻译件)等。 (3)护照与签证复印件。 (4)填写基本情况表一份(可下载)。 (5)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需提供评审批件复印件一份。 2、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必须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3、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签署单位党组织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有关规定: 1、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其保留党籍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党员保留党籍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一年。自费留学和应聘工作的党员,按实际学习和工作年限计算。 3、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期限应以出境之日算起。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4、党员因私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5、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在其出境之日,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将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联系,停止收交党费。党员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总数内。党员停止党籍情况,支委会应告知本支部党员,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6、党员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假期,按时回国。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回国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本单位党组织可视情况适当予以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并按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逾期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组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又无其他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假半年以上回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党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应视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严重问题,经党组织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出国(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经组织多方查找仍未能取得联系的,将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公派出国未归者如何处理?

停发工资

按自动辞职处理

收回其留学期间所支付的费用

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妥善解决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善后问题,根据外交部外发(91)第9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应对因公出国逾期未归人员的国内公职、经济关系及其它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原派出单位才能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派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年者,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延期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多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到时应按期回国。如到期不归,亦应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不论何种渠道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应全数归还由单位支付的所有费用(出国期间的工资、服装费、机票费、零用费及出国前为此出国项目所支付的培训费等);其中用外汇支付的应以外汇归还。

四、对国家教委(EPT)考试合格,由中央财政拨款的或通过组织选派的接受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日本?G川奖学金或美国凯劳格奖学金、友好城市及其他资金渠道公派出国的逾期不归人员,视不同情况,如派出渠道及提供经费的不同,结合本人认识态度,酌情收取全部奖学金(含留学协议书违约金)的20%-100%的赔偿,至少不低于贰千美元,用外汇归还。

五、自行联系接受国外经费资助,由单位公派的逾期不归人员,应根据协议书的条款酌情退还违约金,临时出国逾期不归者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结合其本人的认识态度,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六、上述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在同原单位结清了经济关系及对国内公职和其他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因公调换因私护照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