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投诉人是指什么

就是你有异议需要投诉的,你就是投诉人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投诉办理工作,维护信用信息主体(以下简称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投诉人是指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投诉的信息主体。

第四条 征信投诉办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投诉后,如实填写《征信投诉受理单》(见附表),记载投诉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投诉要求,以及投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名称、内容等信息,并请投诉人或代理人在《征信投诉受理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有效的机构设立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留存介绍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还应当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机构设立文件),留存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投诉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材料并签字确认的,也可以通过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投诉并提交附带本人签名的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确认投诉人身份。

第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投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或代理人补正。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投诉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或代理人。

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投诉申请,还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无具体的投诉事项和理由;

(三)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进行过核实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

(四)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等途径受理或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所在地与被投诉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投诉人可以向任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接到投诉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相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处理该投诉。

第三章 投诉的取证与核查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做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征信投诉受理单》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被投诉机构。

第十三条 被投诉机构应当在收到《征信投诉受理单》之日起10日内就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被投诉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投诉事项是否存在以及理由、原因不清的,可以要求被投诉机构在3日内补充材料。

被投诉机构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法进入被投诉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投诉人和被投诉机构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明具体情况的,可以组织人员向投诉人、被投诉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调查情况时,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向投诉人、被投诉机构出示工作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机构。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投诉要求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被投诉机构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投诉机构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投诉人撤销投诉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信投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征信投诉办理情况报告制度。

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辖区内上季度的征信投诉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征信投诉处理期限

如果用户对征信记录有异议并发起投诉,中国人民银行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在处理完成后,会把实际情况集合成一个书面报告交给用户。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数据后发现确实有错误记录或者遗漏记录的情况,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如果在调查之后还不能确认具体情况,则会保留原有的征信记录,不进行改变。

征信报告期限

1、征信报告打印有效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征信报告自打印当日算起,有效期为一个星期到两个星期之间,超过这段时间,征信记录就会自动失效;

2、不良记录保持期:从用户将不良征信事件处理完成的当天算起,在五年之后记录会自动消除;

3、征信上传期限:央行规定每个发卡银行都必须定期上传用户的消费记录以及其他记录,各银行时间规定不同。

三、征信异议处理的流程

征信异议有用户主动提出异议申请和委托相关人帮助提起异议申请两种情况。

1、 本人提出异议申请: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2、 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3、 征信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到规定的20日后,异议申请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领取回复函。

1、 个人征信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当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2、 产生个人征信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个人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影响了信息的更新;(2)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3)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4)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5)个人忘记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已办信用卡、贷款),因而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

操作环境:华为nova 6(5G),HarmonyOS 2.0.0

四、征信投诉处理期限为

通常情况下征信处理投诉的期限大约是 20 天,是从央行收到投诉当天开始算起的,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投诉的时间,并且央行还会把书面的结果发给该申请人。征信投诉是央行对于征信业务的管理规定,是针对查询征信的人对于所查询到的征信信息存在一定的异议,可以提出投诉,央行会受理该投诉,如果核实确实有问题后会进行更正。

征信报告是什么

征信报告是由央行开具的对于个人或者是企业的一份信用记录的情况的报告,通过信用报告可以迅速了解一个人或是一个企业是否存在信用方面的不良记录,能够迅速判断一个人在经济信用方面的品质。征信报告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应用广泛,银行通过信用报告上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到申请贷款的客户是否有信用卡逾期、贷款逾期还款以及税收方面的不良记录等等,由于征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银行也能够快速的做出风险判断,大幅提高了审批的效率。

五、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1、个人查询征信报告,发现有异议,可以向放贷机构(柜台、客服电话)或征信中心提交申请。

2、放贷机构(柜台、客服电话)或征信中心进行核查。

六、个人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     个人征信对于每一个人都非常重要,每年需要查询1-2次,可以对名下贷款、信用卡、缴费情况、账户明细了如指掌。如果发现信息有错误、遗漏、异常,那么可以选择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投诉,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个人查询征信报告,发现有异议,可以向放贷机构(柜台、客服电话)或征信中心提交申请。

      2、放贷机构(柜台、客服电话)或征信中心进行核查。

核查过程:

      总行-分行-经办机构

      1)调阅对比原始材料

      2)第三方共同协查

      3)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3、把核查结果通知给机构

      4、再由工作人员反馈给投诉人

温馨提醒:

      1、处理投诉异议需要20个工作日,因为要经历以上这么多道流程核查;

      2、除了本人以外,还可以请他人帮忙提交投诉申请,必须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添加“本人说明”,另外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30日内会得到反馈。

      4、另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