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新明,陈栋】逃那里去了?还欠我公司235万货款没有还,都1年多时间了

【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223号

原告陈法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明诉被告陈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法明于2009年12月10日以实体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法明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法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吴伟平

二00九年十二月 十日

书记员 : 冯迎

【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3号

原告:陈洪森,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70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12幢1403室。

委托代理人:陈俊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70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12幢1403室。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原告陈洪森为与被告陈新明、邢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明、邢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洪森诉称,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陈新明、邢苏花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83年7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 年5月18日,被告陈新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洪森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特此立据。”嗣后,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诉来本院。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10月27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申请书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新明、邢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洪森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陈新明、邢苏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徐海香

代理审判员 : 金银花

代理审判员 : 张小燕

二0一0年 四月 八日

书记员 : 余芹

【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39-2号

原告丁鼎忠,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赤二村9组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丁鼎忠诉被告陈新明、邢苏花、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鼎忠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邢苏花所有的浙gce607号小型汽车一辆,和义乌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车两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邢苏花所有的浙gce607号小型汽车一辆,和义乌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车两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楼煜波

二00九年十二月 三日

书记员 : 孔张萍

【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128号

原告黄国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黎圩镇铁石分场新建队035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55号。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33弄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董事长。

原告黄国平为与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平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从2009年4月30日到2009年10月7日,原告给被告提供热收缩膜5次,共计货款18697元,按被告的要求,送到其仓库,由被告的仓管员签字验收,当时货款未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97元。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五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697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欠款,拖欠不付应承担偿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黄国平货款人民币18697元。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何小甫

审判员 : 徐云飞

审判员 : 金林响

二〇一〇年 七月 二日

书记员 : 郑欢欢

【5】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8号

原告徐庆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义亭镇下包西塘村3组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陈新明,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徐庆平为与被告陈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庆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庆平诉称,

被告陈新明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楼煜波

审判员 : 王春洋

审判员 : 朱红星

二〇一〇年 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XXX

【6】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债务逾期纠纷处理律师(义乌房产纠纷律师)

(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

负责人刘永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陈栋 ,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 陈文婷 ,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15f。

法定代表人杨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关法、成秀峰,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为与被告 陈栋 、陈文婷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关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陈文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称,被告 陈栋 、陈文婷 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8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 陈栋 向原告借款134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从实际放款日起12个月至每次年1月1日,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作为下一个浮动利率周期的适用利率。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10日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双方约定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对在被告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原告收到他项权证之日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同时约定,被告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此外,被告陈文婷出具给原告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陈栋、陈文婷已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义务。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栋、陈文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9726.2元及利、罚息16046.92元(计算至2010年2月23日止),自2010年2月24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栋、陈文婷共同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4790元;3、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原告对被告陈栋、陈文婷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陈栋、陈文婷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按照合同、法律依法判决,并要求优先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2479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陈栋、陈文婷结婚证复印件、律师代理费发票、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栋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1309726.2元及利息未归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各一份为凭,足以认定。被告陈栋应归还原告借款。被告陈文婷出具给原告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由其对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依法应与被告陈栋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借款逾期未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向原告方抵押担保借款,原告对被告陈栋、陈文婷所抵押的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栋、陈文婷承担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2479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栋、陈文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栋、陈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9726.2元及利、罚息16046.92元。(利、罚息已计至2010年2月23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栋、陈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4790元。

三、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陈栋、陈文婷提供抵押担保的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6元,由被告陈栋、陈文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俞玮

审判员 : 王闽芳

代理审判员 : 王益民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叶晓晴

【7】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368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

负责人张旻,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丽,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董事长。

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宝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被告金华金威玩具厂。住所地:金东区孝顺镇让一村。

投资人陈栋。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

被告陈栋,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陈良文,男,193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倍磊乡葛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金威玩具厂、陈新明、邢苏花、陈栋、陈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

一、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号为101-823-0-4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08)第101-3692号)。

二、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块上的房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0023311号、第010023312号、第01002331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吴伟平

人民陪审员 :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 叶芹弟

二0一0年 二月 四日

书记员 : 冯迎

今天收到一条短信,说是律师事务所的,说欠款逾期,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也没说是什么贷款平台?

如果欠款属实,需要偿还,但请注意辨别是否为诈骗信息。

起诉会收到起诉状资料的,若需要应诉会收到法院传票的。

由自己直接向对方催讨,要求对方偿还欠款。通过对方的亲戚朋友做对方的思想工作,以促使对方能主动还款。委托律师代理向对方追计欠款。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对方仍不按规定期限还款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作为债权人,如果对方欠款未还的,在催讨之前,首要的工作是应该设法取得和固定对方欠款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通话时进行录音、收集双方往来证据材料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欠债不还的没有房子车子存款的怎么走法律程序

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法律分析

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只有在有能力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欠钱不还在没有走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当然是以协商为主的,可是,欠钱不还本身不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协商无果,那也只能走法律程序处理,走法律程序的话意味着就得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最关键是要准备好对方欠钱不还的证据。欠钱不还没法走法律程序的可以和借款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还需要走法律程序处理,起诉要债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可能绝大多数的债权人都不想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因为通过民事诉讼要债的话,整个诉讼周期会比较长,而且也会产生一定的维权成本,但是真的遇上欠钱不还的老赖的话,不用法律程序处理也无计可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逾期被起诉了,需要承担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吗?

如果欠款起诉后律师费的承担的规定是: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委托律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性质不同,可以独立于逾期收益而存在。

法律分析

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性质不同,可以独立于逾期收益而存在。律师费虽然往往也是在借款之时进行了约定,但实际产生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出借人启动司法程序实现债权。这部分费用对出借人而言是收回出借资金产生的实际成本,其实质是财产的减少,与出借资金没有关系,对出借人自己的逾期收益增减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借贷双方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借款人违约而导致出借人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由借款人支付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借款人支付律师费符合违约责任承担原则是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损失,双方又有约定,应当由借款人赔偿。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纳办法》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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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你自身具体的法律问题和情况,找对正确的律师,如需帮助,也可以来我所看看。

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位于义乌市丹溪路和江滨路交叉口,白金公寓二楼

义乌哪里有能免费咨询的律师事务所?能说说具体位置吗?

律师是当代社会中比较受欢迎的一个职业,而且他的工作非常的体面,并且也可以帮助人民解答疑难困惑。很多人在遇到财产纠纷或者其他方面问题的话,都可以选择请律师,因为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阅历,对于这些方面都是比较在行的。义乌也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城市,那么在义乌哪里有免费咨询的律师事务所呢?能说说具体位置吗?

一、从周律师事务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虽然说现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但是也总会面临一些财产或者其他方面的纠纷,这个时候找律师是对自己艺术非常大的。那么在义乌有哪些好的事务所呢?从周律师事务所就是其中之一,它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阅历,可以解答人们的疑难困惑,并且也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知识。所以大家如果现在居住在义乌的话,可以咨询一下从周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二、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这个律师事务所对人民的财产或者利益纠纷也是非常负责的,但是可能说价格有点贵。大家可以先免费的咨询一下相关的信息,然后请当地最有名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解答疑难困惑。总之大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盲目的听取小道消息。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在义乌也是非常有名的,也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大家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去咨询一下相关的内容。

三、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位于义乌市的丹溪路和江滨路,大家也可以根据家的具体位置来寻找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毕竟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也有着自己的特色,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程度来选择。每一个律师事务所所侧重的观念都是不一样的,可以请专业人员把这几个律师事务所都分析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