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征信上的贷款记录,要多久才能消除?
如果个人征信报告中贷款的逾期记录确由您本人造成,是您本人在银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真实反映,不能修改目前,信用报告对逾期记录的展示期限设定为5年,即自违约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信用报告中将不再展示该逾期行为信息。
如果您的不良记录是由于中国银行的原因造成的,请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时办理业务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出异议申请;对于可以通过电话核实身份的客户,95566的客服可以直接受理异议申请。不同情况的异议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不同,如需其它资料,中行会在受理异议申请后,派专人与您联系。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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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多久可以消除
不良信用记录通常需要五年才能消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个人贷款中的不良信息,征信机构的保存期限为自贷款结清之日起5年;信用卡逾期记录等不良信息自信用卡欠费结清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事实上,逾期五年后信用记录注销的前提是:“事件终止”,即必须先还清逾期金额和罚息。从还清之日起开始计时,五年后删除不良记录。再次,需要还清所有逾期债务和罚息,5年后征信污点消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不良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删除。“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的含义是,只有在欠费还清后,五年后才会删除。对不起,这些不良信用记录会伴随你一生,如果你逾期不还的话!如果未来五年再查信用,对不起,又要五年重新计算!
比如你的信用卡2020年1月到期,导致信用记录不良。2020年5月还清全部逾期债务及该逾期债务罚息的,2025年5月后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如果2021年还清所有逾期债务和罚息,不良信用记录要等到2026年才能消除。
所以“逾期征信不管超过5年都会自动消除”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这种误解往往导致五年后,逾期记录依然存在。要消除信用污点,就要还清欠款,等待下一个五年。而且除了你自己没人能消除。
扩展信息: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该删除。
这里,五年的起点是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而不是不良行为发生之日。也就是说,你有一支笔X逾期了,在你还清欠款5年后才能删除,而不是自逾期之日起5年后自动消除。
当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时,有两种处理方式: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X申请;或者直接联系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经办业务的银行收到X申请后,将立即对错误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并在20日内予以答复。
三、银行个金部发起征信异议后多久恢复
央行的征信异议的处理时间一般为央行收到异议之日起的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若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一般,经央行核查有错误和遗漏的,会进行更正。若不存在,则会取消异议标注。
其他由银行机构原因导致用户征信出现了不良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的。 异议处理相关资料保管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年,异议处理时间大约是20个工作。
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对个人当年查询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缴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收费初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所以我们在进行贷款活动之前,可以先拿着我们的身份证去中国银行网点进行征信查询,如果有发现征信有异议的话,应该要及早向网点提起申诉。
拓展资料:
个人征信报告里记录了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是否有银行贷款、是否有逾期、信用卡透支记录等)、非银行信息(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缴费信息、欠税情况、民事判决等)。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比如办理个人房贷时,银行都需要看征信报告,如果信用状况好的可能得到优惠,而有过逾期记录的可能就要提价,甚至是无法获得贷款。可以说,个人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四、个人银行征信出现问题多久后可以消除
个人银行征信出现问题在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后才会消除。即只要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这些不良信息将会5年后消失无踪。比如一笔贷款应当是在5月1日还款,但是一直逾期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从10月1日开始计算,5年后此记录将被删除。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