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冲时点处罚依据
贷款冲时点的处罚依据有银行的金融数据及管理监管制度,银行也属于国家企业的一种,同样也存在盈利额及亏损的问题,银行出现冲时点的现象一般都是到每月的中下旬、每季度中下旬、每年年末出现,出现冲时点之后银行的金融数据会失去严谨性,会存在假的数据混在其中,管理监管制度也会随之出现问题,这些都可以成为贷款冲时点的处罚依据。
一、什么是冲时点,为什么要进行冲时点?
所谓冲时点就是银行在每月中下旬业绩不达标时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放短期贷款来冲业绩,银行与其他企业的不同点就在于银行是通过向社会发放贷款来获取盈利,其他企业主要是通过自己的产品的销售来获得盈利,跟企业相同的是银行每月业绩好时说明自己的运营在较高的水平上,同时在社会中的信誉也是提高,也会将同行业其他的银行比下去。
二、冲时点产生的利弊以及影响
冲时点已经在银行业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了,因为银行为达成指标就会在每月中下旬、每季度中下旬、每年年末突击发放短期贷款,原因是短期贷款回收时间短而且数量较多,但是这种放贷方式减少了贷款所能获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的利益,除此之外也增加了银行自身的风险,因为每个月都会存在虚假数据,这些虚假数据的存在会影响银行每年的收益评估,因此冲时点的现象应该得到遏制,让银行正常运行才是现在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三、出现新规定约束银行冲时点的改变
面对银行冲时点的现象,银监会对此发布了新的约束规定来减少冲时点的现象,新的约束规定银行不能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等考评指标,月末的最后一日各项存款与本月日均存款的偏离程度不能超过百分之三,这一新的约束出现后,银行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将以往月末冲时点的考核改成了考核日均存款量,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冲时点的现象但并不可能完全消除。
二、银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当事人违法屡教不改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伪造证据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检查或调查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搭桥贷款必须是所有手续齐全才可以么?银监会或其他相关机构是否有明文规定?
不知你的搭桥贷款是指什么,如果是指并购贷款的话,银监会有《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其进行了规定,如果是指介绍贷款的话,银监会是不提倡介绍贷款的,为银行的安全考虑,银监会要求所以的贷款都办程序办理